王鑫 羅寶珊 四川在線記者 任鴻

  一男子為逃避交警臨時設卡的酒駕檢查,竟啟動車輛沖卡撞擊正在現場執法的交警。

庭審現場庭審現場

  7月9日,四川在線記者從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日前,金堂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并當庭宣判了該案,被告人李某因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據了解這是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后,四川法院審結的首例駕駛機動車襲警的案件。

  4月21日13時許,被告人李某駕駛一鄉村客運車,行駛至該縣三溪鎮時,恰遇交警設卡檢查。執法交警懷疑李某酒駕,要求其下車進行酒精測試。為逃避檢查,李某啟動機動車沖卡,將擋在車輛前面的一執勤輔警推著前行并撞開后逃跑。開出數米后,另一執勤民警勒令李某停車,李某仍不聽勸,又撞開該交警后逃出。在此過程中,還有一執勤輔警在用警棍敲打李某駕駛車輛的車窗試圖阻止其逃跑時被車窗玻璃劃傷。

  金堂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李某為逃避檢查,駕駛機動車撞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嚴重危及執法警察的人身安全,其行為已構成襲警罪。綜合考慮李某對被其損壞車輛的車主進行了賠償并取得了諒解,也未造成嚴重后果,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宣判后,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