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本案涉及《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青白江區檢察院承辦人查閱了全國類似判決,具體分析被告人的主觀動機、所拋物品類型、拋物高度和區域、造成的危害等方面后,認定該案屬于從建筑物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情形,準確定性為高空拋物罪。

檢察官經查閱偵查卷宗、詳細訊問李某某,探究李某某高空拋物前后的心態轉變的歷程后,認為李某某歸案初期雖否認犯罪事實,但經教育已認識到行為的危害、現實的危險,后一直做穩定有罪的供述。考慮到李某某作案時年齡接近七十歲高齡、認罪悔罪態度較好、社會危險性較低、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愿意認罪認罰等量刑因素,在聽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師意見后,檢察機關提出對其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
本案開庭時,法檢兩院還專門組織相關單位及社區群眾共計70余人旁聽庭審,以案釋法。
該案經開庭審理,法院支持了檢察機關的起訴,作出以上判決。
(圖片由青白江區檢察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