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曉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夏菲妮
成都市民李某共花費1849元,在某網購平臺某手機經營店購買一部手機,后發現該手機早在3年前就售出給寧波市某市民。日前,成都互聯網法庭對這起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某通訊公司退還李某手機價款1849元,并賠償3倍損失5547元。
今年3月15日,李某在某網購平臺某手機經營店鋪購買商品小米手機一臺。購買前,李某反復跟商家客服通過平臺聊天確認,該手機系“全新、正品、未拆封”。3月17日,李某在收到案涉手機快遞后,錄制了開箱驗貨視頻并拍攝一組商品照片,李某發現該手機外包裝背面未標注生產日期,遂馬上聯系店鋪客服提出質疑。該手機網店客服回復“發出都是全新正品,小米商城可以查詢,售后可以驗貨,手機于2019年左右出廠”等內容。
為進一步核實案涉手機出售情況,李某多次致電小米官方客服電話并前往小米線下授權服務中心查詢,從小米官方客服電話確認和服務中心查詢結果得知,該手機已于2018年在線下實體店出售給了寧波市某消費者。
此后,李某到多家單位投訴,都未解決問題,遂于7月12日將所在地在浙江的網店訴至成都互聯網法庭,要求網店退貨退款并賠償3倍損失。“退一賠三”訴求獲法院支持
本案原告在成都,被告在浙江,為減輕當事人訴累,成都互聯網法庭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于8月23日、8月31日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線上開庭審理了這起網絡買賣合同糾紛。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成立網絡購物合同關系,該合同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予以確認,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
法院經審理查明,在案證據共同證明,李某收到的小米手機已于2018年5月26日20時49分于寧波市某小米實體店出售給案外人,以上事實與被告購買前向原告宣傳、約定、承諾的“全新、正品、未拆封”手機性質不符,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之規定,被告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原告李某要求被告退還其支付的手機價款并賠償損失,于法有據,予以支持。
同時,原告李某請求3倍賠償損失的主張,亦得到了法院支持。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公司在某網購平臺開設手機專營店,交易行為帶有經營目的,符合經營者身份。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之規定,被告在案涉交易中售賣存在明顯欺詐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