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獵捕、收購、雀鷹、珠頸斑鳩、灰胸竹雞等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將其凍在冰柜中,準備食用……11月5日,成都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生態環境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因被告經濟困難,法院決定對其采取“勞務代償”的方式,由被告以提供生態環境公益勞動的方式代替63580元的民事責任賠償。
獵捕瀕危野生動物,只為食用
今年1月,成都市檢察院發現蔡某非法獵捕、非法收購、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經立案審查查明,蔡某于2017年6月,使用火藥槍在簡陽市豐禾鎮上游村獵捕了草兔一只。同年年底,蔡某于簡陽市五星橋通往平泉鎮的101鄉道旁購買普通鵟1只。2019年11月至12月,蔡某采用網捕的方式在其種植的土地上獵捕了雀鷹1只、珠頸斑鳩12只,灰胸竹雞9只,骨頂雞2只、黑水雞1只、家鴿1只。蔡某將其獵捕和購買的野生動物全部凍在其家中冰柜里,準備用于食用。2020年5月14日,偵查機關在其家中查獲28只野生動物死體,并全部送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
成都市檢察院認為,蔡某在未辦理狩獵證和特許獵捕證的情形下,在禁獵期和禁獵區內,非法獵捕國家Ⅱ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雀鷹1只和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珠頸斑鳩12只,灰胸竹雞9只,骨頂雞2只、黑水雞1只、草兔1只;非法收購國家Ⅱ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普通鵟1只,其行為違反了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要求蔡某對其造成的野生動物資源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并在市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不能支付賠償金?“勞務代償”
庭審過程中,雙方圍繞蔡某是否應當承擔、如何承擔因非法獵捕、非法收購、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損害賠償責任以及如何確定承擔賠償責任的數額等焦點進行舉證、質證。被告蔡某對公益訴訟起訴人起訴的違法事實均表示認可,并當庭表示愿意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并向公眾致歉。法庭當庭主持調解,公益訴訟起訴人與蔡某初步達成調解協議,由蔡某承擔野生動物資源損失63580元的民事責任,并在市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鑒于蔡某家庭經濟困難,不能足額支付生態損害賠償金,經成都市檢察院與職能部門磋商,并征得成都市中院同意,決定對蔡某采取“勞務代償”的生態損害賠償方式,由蔡某以提供生態環境公益勞動的方式承擔,在簡陽市義務勞動三年,義務保護生態環境、護林、巡視環境衛生、排查地質災害等勞動,由村民委員會負責監督落實,在簡陽市愛心無限社區工作服務中心參與公益活動1年。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王一多 劉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