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全媒體記者 羅孝偉
遂寧男子張某山以有能力拿到購房指標為由,先后詐騙3名購房者136.2萬元。近日,由大英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這起詐騙、合同詐騙案公開宣判。被告人張某山犯詐騙罪、合同詐騙罪,數罪并罰,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9年,并處罰金20萬元。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4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張某山謊稱自己可以在成都幫忙購買住房,秦某A、秦某B和李某便委托張某山在成都購買住房。張某山隨后采取出具偽造房產證的方式,共計騙取秦某A、秦某B、李某3人購房款共計人民幣136.2萬元。2020年3月、2021年4月,秦某A持房產證到銀行抵押貸款,秦某B、李某到房產證登記所在小區尋找房子未果,遂到成都市郫都區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才發現房產證是偽造的。
經查,2016年7月27日,成都市某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委托四川某友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友房產公司”)辦理成都市青羊區某路拆遷安置房項目房屋所有權證,被告人張某山是“某友房產公司”的工作人員。2019年9月11日和2019年9月27日,張某山利用工作之便,偽造《征地拆遷安置協議》等資料,將屬于被拆遷安置戶李某某、王某某位于成都市青羊區某路段的兩套房屋,以房屋轉讓的形式登記到自己名下,并辦理了房產證。2019年12月9日、2020年1月3日,被告人張某山先后與四川某典當有限公司簽訂典當合同,將上述房屋分別以50萬、70萬元抵押給四川某典當有限公司。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山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應當以詐騙罪、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應當數罪并罰。
法院經審理,認定了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采納了量刑建議,依法判處張某山有期徒刑19年,并處罰金20萬元;判令被告人張某山退賠秦某A、秦某B、李某經濟損失共計126.2萬元(案發前,張某山已退還10萬元給秦某A),退賠四川某典當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