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依法注冊

  上海萬翠堂公司合法權利應受法律保護

  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4月6日,上海萬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受讓取得第12046607號注冊商標,其商標內容為從上至下排列的“青花椒”文字。2016年9月7日,上海萬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注冊取得第17320763號注冊商標,商標內容為橫向排列的“青花椒”字樣,左側帶有云朵狀的花椒圖案。2018年6月21日,上海萬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注冊取得第23986528號注冊商標,商標內容為橫向排列的“青花椒”字樣,上方帶有云朵狀的花椒圖案。上述注冊商標的核定服務項目均為第43類,包括飯店、餐廳等,且均在有效期內。

  法院審理認為,依法注冊的商標受法律保護。上海萬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系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涉案注冊商標均在有效期內,上海萬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的合法權利應受法律保護。未經權利人許可,他人不得非法使用。

  餐飲服務和菜品調料具有天然聯系

  涉案注冊商標保護范圍不宜過寬

  該案審判長劉楠介紹,2021年5月21日,上海萬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發現溫江五阿婆青花椒魚火鍋店在店招上使用“鄒魚匠 青花椒魚火鍋”字樣。2021年10月21日,溫江五阿婆青花椒魚火鍋店的經營者鄒利勇注冊取得第54776844號注冊商標,商標內容為橫向排列的“鄒魚匠”文字,商標有效期至2031年10月20日,注冊人為鄒利勇,核定服務項目為第43類,包括餐館、流動飲食供應等。

  商標的作用在于識別商品和服務的來源,故應當具有顯著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業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通常,商標顯著性與商標識別功能呈正相關,顯著性越強的商標,其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就高,相關公眾對來源混淆的可能性就大,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范圍相對較大;反之,顯著性相對較弱的商標,其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較低,相關公眾由此產生混淆的可能性就小,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范圍相對較小。

  法院審理認為,青花椒系一種植物果實以及由此制成的調味料的名稱,在川渝地區種植歷史悠久,以其作為川菜的調味料已廣為人知,成為川菜不可或缺的元素和川菜風味的獨特印記。上海萬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將“青花椒”申請注冊在第43類服務上,可以認為具有一定的顯著性,能夠起到區分服務來源的作用。但由于餐飲服務和菜品調料之間的天然聯系,使得服務商標標識和有青花椒字樣的特色菜品在辨識上界限微妙、相互混同,極大地降低了其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幾乎難以起到通過商標來識別服務來源的作用。

  該案審判長劉楠介紹,上海萬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在其官網宣傳推廣中使用的“青花椒砂鍋魚&招牌青花椒味”,其實也是強調“青花椒”是其菜品的口味和特點,其在訴訟中提交的證據,也不能證明涉案注冊商標經過使用已經取得了較高的辨識度,與作為調味料的“青花椒”可以涇渭分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涉案注冊商標取得授權后,其弱顯著性特點決定了其保護范圍不宜過寬,否則會妨礙其他市場主體的正當使用,影響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