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餐館“青花椒”系正當使用

  其使用行為不構成侵權,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溫江五阿婆青花椒魚火鍋店對“青花椒”字樣的使用系正當使用。

  該案審判長劉楠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的,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上海萬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的涉案注冊商標,分別是豎行排列的“青花椒”文字,以及由“青花椒”文字加圖案構成。溫江五阿婆青花椒魚火鍋店店招上的標識為“鄒魚匠 青花椒魚火鍋”,雖然店招上含有的“青花椒”標識與上海萬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的涉案注冊商標中含有的“青花椒”文字以及呼叫相同,但溫江五阿婆青花椒魚火鍋店在“青花椒”字樣前面附加自己的注冊商標“鄒魚匠”標識,后面帶有“魚火鍋”三個字,“青花椒”與“魚火鍋”在字體、字號、色彩、高度、字間距等方面均保持一致,沒有單獨突出使用,而是與“鄒魚匠”“魚火鍋”共同使用,與上海萬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的涉案注冊商標存在明顯差異。

  溫江五阿婆青花椒魚火鍋店在店招上使用“鄒魚匠 青花椒魚火鍋”,“青花椒”作為魚火鍋的重要調味料,使用在“魚火鍋”之前,完整而清晰地向公眾表達了其向消費者提供的招牌菜是青花椒魚火鍋,該標識中包含的“青花椒”是對其提供的特色菜品魚火鍋中含有青花椒調味料的客觀描述,并非商標性使用。

  法院審理認為,溫江五阿婆青花椒魚火鍋店通過注冊“鄒魚匠”商標經營青花椒味的火鍋,沒有攀附涉案注冊商標的意圖,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產生誤認和混淆,其使用行為不構成侵權,不應承擔侵權責任。將特色菜品名稱標注在店招上是餐飲行業的慣常做法,特別是在川渝地區以川菜為特色的眾多餐館經營中,無論是店招還是菜單上使用“青花椒”字樣,相關公眾都習慣將其含義理解為含有青花椒調味料的特色菜品。上海萬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作為餐飲行業經營者,注冊和使用商標都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對溫江五阿婆青花椒魚火鍋店就“青花椒”字樣的正當使用和誠實經營,其無權干預和禁止。據此,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