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農村日報全媒體記者  周穎昳

  1月25日,記者從大邑縣農業農村局獲悉,日前,崇州市人民法院對大邑縣“5?18”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作出刑事判決,李某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緩刑三年,追繳違法所得四萬元;劉某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李某貴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一萬元;熊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八千元;代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三千元;本案涉案工具及漁獲物予以沒收。

  據了解,2021月5月,大邑縣農業農村局和縣公安局經過十余天的不間斷調查摸排、蹲點守候,在該縣斜江河安仁鎮安合村河段(禁捕區)將正在電魚的李某某和劉某某2人當場擋獲,現場查獲涉案電魚工具2套、摩托車2輛、漁獲物50公斤。經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劉某某等人長期在大邑縣安仁鎮斜江河流域使用電魚設備進行非法捕撈,其非法捕撈的水產品出售給李某貴、熊某、代某等人以獲取非法利益,本案被公安部列為“長江禁漁2021”第二批督辦案件。

  非法捕撈的魚被現場擋獲

  2021年,大邑縣各執法部門共查獲涉漁行政處罰案件46起,刑事案件7起。對這些案件予以嚴肅查處,充分體現了農業農村、公安、市場監管等執法部門違法必究、執法必嚴的鮮明態度和堅定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