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張庭銘
編者按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網絡消費日益成為大家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在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到在過去一年中最高法出臺了網絡消費司法解釋,讓網上購物買得放心、用得安心。 在3月15日即將到來之際,成都互聯網法庭陸續發布了“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涉互聯網典型案例。為進一步發揮司法裁判的價值導向作用,四川在線小銘切瓜欄目選取了網購“限時促銷價”行為、網購電子產品被冒充等典型案例進行解讀,并邀請法官一起剖析,以便規范網絡消費行為,防止消費陷阱,共促消費公平。敬請期待!
在日常生活中,網絡消費不僅僅只是指大家在網上購買身邊的東西,還包括了大家在網絡游戲中購買游戲裝備等行為。那游戲賬號、裝備等虛擬財產能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游戲運營公司是否能夠任意停封玩家的游戲賬號呢?為此,3月13日,四川在線記者小銘邀請到了成都互聯網法庭的周相君法官,一起結合游戲運營公司是否可以任意封停玩家游戲賬號的典型案例進行探討。
[基本案情]
游戲運營公司是否可以任意封停玩家游戲賬號?法院:不能!
2020年3月,原告唐某某在被告某在線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的官方網站注冊了游戲賬號,賬號為181131XXXX,游戲角色名為嵐X,同時,唐某某與某在線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用戶協議》,協議約定:“用戶同意遵守游戲網站和客服中心各項條款,用戶應每周查看游戲官方網站公布的各項條款。用戶在使用游戲產品和接受游戲服務的過程中,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不得通過第三方軟件或在第三方軟件的輔助下使用游戲的產品或接受游戲的服務……”
原告在注冊賬號后用該賬號購買了游戲裝備并一直正常的進行日常游戲活動。
2021年4月9日,原告在登錄游戲客戶端時,突然發現游戲賬號被封停。客戶端顯示被查封的原因是游戲違規、外掛封停。為此,原告多次通過被告客服向被告申請解封均被拒絕。
于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解除對原告賬號的封禁,并恢復封停賬號內的裝備等虛擬財產;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在民事侵權類案件中,應該是“誰主張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誰就來舉證”。但是,由于網絡侵權案件屬于一種特殊的侵權案件,而且相比普通人來說,網絡運營商在技術、人力、財力、網絡運營控制等方面存在優勢,所以網絡運營商應當對其自身不存在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通俗地說,就是與一般的舉證方不同,在此類案件中應該由具有技術優勢的一方來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錯誤。
本案中,被告某在線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主張其封停原告的游戲賬號是因為原告使用了第三方輔助軟件,但在其提供的證據中不能證明其主張,同時該公司也未能證明其封停原告賬號的行為不存在過錯。因此,被告封停原告游戲賬號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綜上,法院根據《民法典》、《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判決被告某在線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解除對原告唐某某賬號的封禁,并恢復封停賬號內的裝備等虛擬財產。本案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某在線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法官點評
一般情況下,在民事侵權糾紛中,需要被侵權人證明侵權人存在過錯才構成侵權,即,我們平時所說的“誰主張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誰就來舉證”。但是,網絡侵權案件屬于一種特殊的侵權案件,網絡運營商比普通的當事人在技術、人力、財力、網絡運營控制等方面存在優勢。所以,在此類案件中,我們要求的是擁有技術優勢的一方來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如果不能證明,那就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另外,按照《民法典》相關規定,網絡虛擬財產屬于法律保護的范圍,由于游戲平臺運營商封停賬號的侵權行為導致用戶的虛擬財產不能正常使用的,應當在解除對用戶賬號封禁的同時恢復其封停賬號內的裝備等虛擬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