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張庭銘

  編者按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網絡消費日益成為大家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在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到在過去一年中最高法出臺了網絡消費司法解釋,讓網上購物買得放心、用得安心。 在3月15日即將到來之際,成都互聯網法庭陸續發布了“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涉互聯網典型案例。為進一步發揮司法裁判的價值導向作用,四川在線小銘切瓜欄目選取了網購“限時促銷價”行為、網購電子產品被冒充等典型案例進行解讀,并邀請法官一起剖析,以便規范網絡消費行為,防止消費陷阱,共促消費公平。敬請期待!

  在日常的網購中,本來買的是全新的商品結果到手以后發現是“二手”商品,商家是否構成欺詐?屬不屬于違法?要承擔怎樣的責任?為此,四川在線記者小銘邀請到了成都互聯網法庭法官,一起結合典型案例就網購中“全新未拆封”物品秒變“二手貨”的情況進行探討。

  基本案情

  “全新未拆封”手機居然秒變“二手機”

  2021年3月15日,原告李某在拼多多網絡購物平臺上某通訊技術有限公司的“鴻鵠森手機專賣店”店鋪中購買了商品“小米MIX2S”手機一臺,商品價格為1849元。“鴻鵠森手機專賣店”店鋪頁面宣傳信息顯示“本店手機都是正品全新未拆封,支持全國聯保一年,支持官方查驗,放心購買”。

  但是,2021年3月17日,李某收到案涉手機快遞后,錄制開箱驗貨視頻并拍攝一組商品照片,照片顯示手機串碼“IMEI1”序列號為8676010307796xxx。李某還發現該手機外包裝背面未標注生產日期,遂聯系店鋪客服提出質疑該手機是否為“全新未拆封”。鴻鵠森手機專賣店客服回復“發出都是全新正品,小米商城可以查詢,售后可以驗貨,手機2019年左右出廠”等內容。

  之后,經官方客服查詢手機外包裝背面“IMEI1”序列信息后,回復李某購買的手機實際激活時間系2018年5月26日。為進一步核實案涉手機情況,李某先后三次到小米線下服務中心查詢得知該手機已于2018年5月26日于浙江省寧波市奉化區米家實體店出售給案外人“樂小姐”,并開具了紙質發票,于次日激活“三包”服務。

  李某遂以某通訊技術有限公司欺詐為由訴至法院,請求退貨退款并賠償三倍商品價款損失。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涉案手機已于2018年5月26日于浙江省寧波市奉化區米家實體店出售給案外人,與被告購買前向原告宣傳、約定、承諾的“全新、正品、未拆封”手機性質不符。因此,按照《民法典》原告李某要求被告退貨退款并賠償損失,于法有據。另外,被告某通訊技術有限公司在“拼多多”購物平臺開設“鴻鵠森手機專賣店”銷售手機及手邊產品,交易行為帶有經營目的,符合經營者身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因被告在案涉交易中售賣存在明顯欺詐行為,原告李某請求三倍賠償損失的主張,亦予以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某通訊技術有限公司返還原告李某手機價款1849元并賠償三倍商品價款損失計5547元。

  法官說法

  該案的主審法官告訴記者小銘,伴隨信息網絡技術發展和廣泛應用,各大電商平臺紛紛涌現,網絡購物成為了日常生活中一種重要交易方式。但對于不少網購消費者,遭遇欺詐后維權問題成為其享受便捷背后一道跨不過去的“坎”。本案裁判結果一方面體現了法律對于網絡經營者“知假售假”的欺詐行為予以堅決打擊,明確表明“網絡購物空間不是法外之地”。

  另一方面,本案事實認定和裁判說理部分也從消費者角度,對網購行為的電子數據存證和舉證規則進行了明確。

  在此,提醒廣大網購消費者:購物前應注意保存平臺購物發布信息、聊天記錄類信息等電子數據;收貨后對包裹仔細查驗,貴重物品錄制開箱視頻,拍照留證;發現商品存在問題后及時通過官方途徑查詢,特別強調訴訟過程中電子數據證據的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