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網絡消費日益成為大家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在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到在過去一年中最高法出臺了網絡消費司法解釋,讓網上購物買得放心、用得安心。 在3月15日即將到來之際,成都互聯網法庭陸續發布了“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涉互聯網典型案例。為進一步發揮司法裁判的價值導向作用,四川在線小銘切瓜欄目選取了網購“限時促銷價”行為、網購電子產品被冒充等典型案例進行解讀,并邀請法官一起剖析,以便規范網絡消費行為,防止消費陷阱,共促消費公平。敬請期待!

  四川在線記者 張庭銘

  在日常的網購中,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后常常會發現,“限時促銷價”比商品“零售價”還高。商家這樣的行為是否違法?會面臨這樣的怎樣的處罰?為此,3月11日,四川在線記者小銘邀請到了成都互聯網法庭的法官,一起結合典型案例就網購中“限時促銷價”比商品“零售價”還高的情況進行探討。

  [基本案情]

  “限時促銷價”比商品“零售價”還高?

  2021年8月30日,原告王某在“京東”電子商務平臺一家名為“天幕服飾專營店”的店鋪(某電子商務公司經營的商鋪)中以372元價格下單購買“男士袋鼠錢包(附贈品濕巾)”一個,訂單詳情頁面顯示商品信息為“袋鼠Daishu”牌復古牛皮土黃色錢包,原價558元,降價限時促銷優惠售價372元,發貨地廣東。

  2021年9月3日,原告收貨后發現,實際收到案涉商品標簽標注“男式錢夾”,無品牌標簽,錢包顏色卡其色,零售價標注338元,商品條碼經查無相關信息,物流信息顯示商品由江西省新余市寄出。

  收貨后,原告王某遂以商品品牌、顏色等不符合描述和被告某電子商務公司“限時降價促銷”虛假標注商品價格欺詐消費者為由訴至法院,請求退貨退款并賠償三倍商品價款損失。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中,被告某電子商務公司郵寄給原告的案涉商品品牌、顏色、發貨地均與合同約定不符,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應認定為履行瑕疵,故原告要求退還貨款372元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另外,被告明知其出售案涉商品價格系零售價338元,卻故意隱瞞商品真實價格,通過在商品詳情頁面標注零售價558元,優惠價372元,以虛假標注后予以降價促銷方式誘使消費者下單購買,致使原告誤以為已享受價格優惠,實際卻支付了高于商品真實零售價格的對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被告行為已構成價格欺詐。故原告關于三倍賠償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也予以支持。

  [法官點評]

  本案主審法官告訴記者小銘,“6.18”“雙11”“雙12”商品促銷活動,已成為物消費者名副其實的“購物狂歡節”。有些商品讓消費者通過促銷方式享受到了實惠,但也有些商品因商家虛假標注等欺詐手段,讓“打折”后的價格竟然比商品平時價格或者實際定價價格還高,從而讓消費者產生了損失。

  本案從消費者知情權和構成欺詐行為的要件進行分析說理,認定商家“限時促銷價”比商品“零售價”還高引誘消費者下單的行為構成價格欺詐,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商家違法行為予以裁判。

  市場經濟也是法治經濟,面對各類“價格陷阱”,消費者應當增強維權意識,經營者應當自覺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監管者對待此類違法行為加強監管力度,共同凈化和維護健康有序的市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