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潔 四川在線記者 任鴻
3月14日,四川在線記者從成都高新區人民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二手車消費欺詐案件,二手車商家因調表,被判懲罰性賠償3倍購車款63萬元。
2021年6月18日,馬某通過置換方式向被告高新區某汽車銷售部購買奔馳梅賽德斯轎車。合同簽訂后,馬某支付了全部價款,之后馬某發現該車實際行駛里程與被告告知的行駛里程(表顯里程)相差巨大,遂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車輛銷售協議》,由被告退還購車款21萬元并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規定向原告賠償三倍購車款。
高新法院查明,馬某與高新區某汽車銷售部簽訂的《車輛銷售協議》約定表顯里程9萬公里,馬某通過車輛維修單位查詢的案涉車輛保養記錄顯示2019年5月6日行駛里程即為27萬余公里。高新法院公開宣判判決,支持原告撤銷合同訴訟請求,經營者全額退還消費者購車款21萬余并予以懲罰性賠償3倍購車款63萬元。
[法官說法]
依據二手車交易市場行業慣例,行駛里程數系車輛重要參數指標之一,在二手車輛交易中對于車輛的估價具有極其重要的參考意義,足以影響消費者的購買意愿和車輛的轉讓價格。
二手車經營者作為專門經營二手機動車買賣的市場主體,相對于普通消費者而言,具有車輛相關的專業知識,亦擁有檢測能力,對其所出售的車輛狀況及主要參數指標應當明知,并負有向消費者告知車輛真實使用狀況的義務。經營者告知消費者的表顯里程數與車輛實際行駛里程有較大差異,且未能充分證明系因客觀原因無法對相關指標核查清楚的情形下,應當認定構成欺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故合同撤銷后,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返還購車款,同時,消費者應當向經營者返還案涉車輛,返還車輛時應當使該車外觀良好、具有通常的使用性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向二手車商購買車輛,應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經營者在向消費者出售車輛時存有欺詐,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進行懲罰性賠償,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車輛銷售價格的三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