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違法行為,自行承擔損失

  四川在線記者 張庭銘

  編者按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網絡消費日益成為大家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在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到在過去一年中最高法出臺了網絡消費司法解釋,讓網上購物買得放心、用得安心。 在3月15日即將到來之際,成都互聯網法庭陸續發布了“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涉互聯網典型案例。為進一步發揮司法裁判的價值導向作用,四川在線小銘切瓜欄目選取了網購“限時促銷價”行為、網購電子產品被冒充等典型案例進行解讀,并邀請法官一起剖析,以便規范網絡消費行為,防止消費陷阱,共促消費公平。敬請期待!

  在今年3月15日即將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中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者與他人簽訂的以虛構交易、虛構點擊量、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宣傳的合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無效。

  其實,在此之前,成都互聯網法院就審理過類似的案件。店鋪購買刷單服務后效果不好,“服務費”能不能要回?這樣的行為是否違法?為此,3月14日,四川在線記者小銘邀請到了成都互聯網法庭庭長紀雯麗,一起結合店鋪購買刷單服務后效果不好,“服務費”能不能要回的典型案例進行探討。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在某電商平臺上經營了一家店鋪出售商品,因偶然在抖音上看到被告某信息公司的廣告,稱可以為店鋪作代運營服務,輕松提高產品銷量。于是,雙方隨后簽訂了《網絡代運營合同》及《服務協議》,約定由某信息公司采取刷單改銷量的方式為王某的店鋪提高關注度進而提高店鋪商品的銷售量。

  期間,王某先后向某信息公司支付了服務費4萬余元。但是,此后王某店鋪僅售出8單商品,回本200余元。原告認為被告提供的服務并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效果,應當依法返還原告支付的服務費,遂起訴至法院。

  成都互聯網法庭認為,“刷單”并不產生真實的交易,而是原、被告通過惡意串通,由原告承擔有關費用,再由被告雇請刷手,購買原告經營網店的商品,以達到提高原告經營網店的銷量或信譽的目的。

  “刷單行為”不僅擾亂網購市場秩序,而且也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首先,在網購交易平臺上,消費者往往傾向于選擇向銷量高、信譽好的商家購買商品,這樣選擇通過刷單等不誠信的經營手段虛假提高自己銷量、信譽的商家則會因此受益,而恪守正常交易秩序的商家則會因此受到擠壓,久而久之,必然會形成“劣幣驅除良幣”的互聯網營銷生態,嚴重擾亂了網購市場的公開競爭秩序;其次,“刷單”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不僅將產生的成本轉嫁到消費者身上,讓消費者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為商家的“刷單”行為買單;而且還制造了商家不真實的銷量、信譽,妨礙了消費者對商家銷量、信譽等的正確選擇和判斷,也侵害了消費者對商家信譽等的合理知情權。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原告委托被告刷單的行為,目的是通過虛構交易獲得不當信譽,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自身具有過錯,需自行承擔相應損失,故對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某信息公司退還服務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法駁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

  本案值得指出的是,雖然法院未支持王某要求退還服務費的訴訟請求,但對某信息公司通過為店鋪“刷單”虛構銷量并收取服務費的不誠信行為仍持否定態度。

  某信息公司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對互聯網平臺銷售行為的管理秩序,也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相關線索法院已依法移交成都市成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由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處理。互聯網時代,網絡交易方式靈活多變,經營活動參與者應該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不違反法律,不違背公序良俗,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共同為電子商務的健康有序和可持續性發展創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