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全媒體記者 趙詩柯)打算提前還房貸,提交申請后銀行7個月才審批通過,這期間的利息應由誰承擔?近日,成都市青羊區法院審結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認定銀行辦理提前還貸審批合理期間為30天,判決某銀行承擔6個月的利息損失。

  2019年12月13日,朱某某、楊某在某銀行網點申請辦理住房貸款提前還款業務,銀行經辦人員口頭告知2至3個月即可辦理成功,之后某銀行一直未扣款。2020年7月11日,朱某某就提前還貸事宜再次催促某銀行,2020年7月13日,某銀行扣劃了款項。

  朱某某、楊某認為,某銀行未及時審批提前還貸申請,在催促后才辦結業務,辦理時間超過了7個月,因逾期辦理扣款事宜產生的7個月6500元利息應由某銀行承擔,故向法院提起訴訟。某銀行辯稱,其未違反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銀行工作人員口頭告知辦結的期間是預估時間,并不是銀行法定義務,銀行辦理該筆提前還貸業務時間在合理期間范圍內,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在借款合同中約定了某銀行有審查和決定扣款期限的權利,朱某某、楊某向某銀行提交提前還貸申請,銀行同意辦理,但某銀行在接受申請后到完成扣款時間長達7個月,遠遠超出金融消費者的合理預期,加重了金融消費者的負擔,某銀行應對超出合理期限辦結業務給朱某某、楊某造成的利息損失予以賠償。結合雙方關于“借款人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貸款的,應在下一期還款日之前30天向貸款人提交書面申請”的約定,參照行業辦理此類業務的慣例,法院酌定該案中某銀行辦理提前還貸審批的合理期間為30天,遂判決某銀行向朱某某、楊某支付6個月的利息損失5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