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助力消費者依法依規維權,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在四川省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舉報中心支持下,3月11日起,“四川日報全媒體消費維權平臺”開啟,助力消費者維護正當權益。
成都網友張先生通過該平臺反映,他在雙流區一家理發店充值600元成為會員,享受該店洗剪吹等服務7折優惠。近期,該理發店重新進行了裝修,店名進行了更換,現店方告之原商家的會員需要充值1200元升級享受更高折扣,如不充值則只能以現在的新價格繼續交易。“消費者不同意,他們就規定下個月不能按原來會員的更優惠的價格使用。”張先生想咨詢該做法合法嗎?能否要求退回尚剩余的200多元余額?
對此,四川在線民情記者采訪了“四川日報全媒體消費維權平臺”中“律師幫幫團”成員、四川宏聯威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張锃康。
據了解,張先生的錢是交給此前的某藝國際理發店的,而現接手經營的為某梵國際理發店,某梵國際理發店告知與某藝國際理發店直接無債務債權關系,但表示愿意承接此前某藝國際理發店的會員。
類似該起消費糾紛,原A商家是否有權未經會員同意,將會員轉移給后接手的B商家?
對此,張锃康律師認為——
根據《民法典》合同編的相關規定,A商家未經會員同意,沒有權利將會員甩給B商家,該做法即業界所說的“甩客”行為,會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費者若遇到被“甩客”情況,可及時向當地市場監管等部門投訴反映。
消費者如果同意將會員資格轉到B商家,但B商家借此漲價,消費者能否要求退款?
張锃康律師認為——
消費者原系A商家的會員,即與A商家建立了消費合同關系。現B商家表示愿意承接A商家的會員,即B商家做出了代A商家繼續履行其與會員建立的消費合同的承諾。因此,B商家應按照A商家與會員達成的合同條款履行義務。
B商家能否漲價,以及消費者不接受漲價能否要求退款,應按照消費者與A商家的合同條款處理。如合同未就能否漲價進行約定,B商家單方漲價的行為即沒有依據,消費者可以不接受漲價。如B商家拒絕按合同約定價格提供服務,消費者可以解除合同,要求退還剩余款項。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