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某火鍋店通過過濾、沉淀等方法將顧客食用后的餐后廢油回收加工制成“老油”,再將“老油”添加到新的全牛油紅鍋鍋底和鴛鴦鍋的紅鍋鍋底中對外銷售供顧客食用。15日,由成都高新區法院審理的被告人付某、朱某、徐某被控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被成都中院二審維持原判。該案是成都高新區法院在懲治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中判處千萬級賠償金的第一起案件。
老板指使回收加工火鍋店廢油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付某經營成都高新區起航巴蜀印象火鍋店,是該火鍋店負責人,被告人朱某、徐某分別系該火鍋店的廚師長、后廚領班。2018年4月,朱某在付某的授意下參與餐后廢棄油脂提煉,通過過濾、沉淀等方法將顧客食用后的餐后廢油回收加工制成“老油”,再將“老油”添加到新的全牛油紅鍋鍋底和鴛鴦鍋的紅鍋鍋底中對外銷售供顧客食用。2019年4月中旬,朱某與徐某在早班、晚班時間分工配合進行上述操作。經鑒定,2018年4月至2020年11月22日,該店共生產、銷售添加“老油”的火鍋鍋底金額為137萬余元。
在該案審理過程中,成都高新區檢察院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認為付某等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侵害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身體健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要求付某在成都市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同時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要求付某支付10倍賠償金共計1376萬余元。
法院判決支付賠償金1376萬元
2021年12月15日,成都高新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對被告人付某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260萬元;對被告人朱某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10萬元;對被告人徐某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6萬元;同時責令被告人付某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在成都市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并向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成都高新區檢察院支付賠償金1376萬余元。該案宣判后,付某、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成都中院提出上訴,成都中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案件是成都市首起在危害食品安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中判處千萬級賠償金的案件,該案判決的生效具有十分重要的典型意義和警示效應。食品安全事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要的民生問題。成都高新區法院將繼續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采取“零容忍”的態度,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同時也通過該案向食品生產者、經營者敲響警鐘,督促其合法經營,提高食品生產者、經營者對于食品安全的重視程度和法律意識,增強責任感,如果在逐利途中忘卻良知,罔顧消費者安危,最終勢必自食其果,受到法律嚴厲制裁。
法官說法
高新區法院承辦該案的法官表示,本案中被告人生產、銷售的有毒有害食品就是老百姓俗稱的“地溝油”,長期食用“地溝油”可能會引發食物中毒甚至致癌的嚴重后果,對人體的危害極大。早在2012年,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就發布了《關于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活動的通知》,要求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堅決打擊“地溝油”進入食用領域的各種犯罪行為,堅決保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0倍的賠償金。
本案中,檢察機關就食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主張10倍懲罰性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支持。高額賠償金的背后,是國家對食品安全問題的日趨重視,是司法機關倡導弘揚“公正、法治、誠信”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體現,對食品生產者、經營者以及消費者的行為具有引領意義。
(何晶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劉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