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訴訟

  有業主狀告開發商,停車費有無相關合同很關鍵

  紅星新聞記者梳理發現,類似的車位定調價爭議和矛盾在全國多地也并不少見。有業主則直接將開發商、物業告上了法院。

  據媒體公開報道的一起訴訟案例中,杜女士于2016年在廣州富麗居3號樓購買了一處房產,并與物業公司簽訂了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和《臨時管理規約》。根據《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的第五條約定,機動車地下車位的停車費為300元/個/月;動車地面車位的停車費為200元/個/月。可后來在沒有與業主進行協商的情況下,物業直接將停車費上調至了每月650元至750元不等。

  法院審理認為:住宅小區配套的車庫、車位具有特殊性,是小區住宅的附屬設施,開發商對住宅小區車位不能單方面任意提高收費標準,其調整收費標準的行為必須考慮小區業主基本的需求,必須遵循一定的協商程序,征詢業主代表的意見。開發商和物業未經小區業主同意單方面將地下停車場車位月租價格上調,程序上侵害了富麗居小區業主的知情權,也違反了前期物業服務管理合同之約定,顯屬不妥。

  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判決,小區地下車庫車位收費標準因恢復到每月每輛300元。

  不過,在紅星新聞記者查詢更多相關案例中,尤其是在沒有相關合同約定的情況下,且住宅小區停車位的收費又實行的是市場調節價,開發商作為產權人,其調價權利多會得到法院支持,業主方卻少有勝訴。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布的一起案例,2019年4月1日,廣東某小區141名業主因停車費上漲的問題將小區開發商、物業告上了法庭。業主們認為當初在購房,曾公示過收費標準為每天10元,且有銷售人員售房時口頭對停車費作出允諾,并已經實際履行幾年,因此該停車收費公示牌公示的停車收費價格屬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容。

  但后來,開發商單方提價將停車費調整為25元一天,應屬擅自變更合同內容的行為。同時,由于住宅小區的地下停車位是業主主要的停車途徑,而開發商對小區內停車位的占有遠超過小區停車位50%的份額,對小區停車位具有獨占、壟斷的客觀情形,因此,開發商對地下停車場具有明顯的市場支配地位,執行畸高停車收費價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規定。由此,停車費應當調回原價。

  不過,法院最終駁回了業主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關于《商品房買賣合同》是否約定停車費價格的問題和開發商上調停車費價格是否侵害業主權利及壟斷停車費價格的主張無事實與法律依據。同時,開發商對涉案停車位享有專屬物權,具有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開發商對涉案停車位租金有權自主定價。

成都市雙流區綠城誠園一期小區地下車庫空空蕩蕩成都市雙流區綠城誠園一期小區地下車庫空空蕩蕩

  3。

  尷尬

  “市場調節價”背后,無數字量化標準

  什么是“市場調節價”?

  其主要依據為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的《關于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755號),該通知于2014年12月17日發布。其中在“住宅小區停車服務”方面明確:“物業服務企業或停車服務企業接受業主的委托,按照停車服務合同約定,向住宅小區業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車場地、設施以及停車秩序管理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四川省發改委也發布過相關通知,明確于2015年2月1日起,放開住宅小區停車服務,住宅小區停車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同時,根據《四川省定價目錄(2021年版)》的定價目錄:具有自然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征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授權市、縣人民政府定價,住宅小區停車服務除外。而對未列入《四川省定價目錄(2021年版)》的商品和服務價格,一律放開,不得擅自增加定價項目、擴大定價范圍和越權定價。

  簡言之,住宅小區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價,不在政府定價目錄范圍內,不需要價格主管部門審批,向相關部門報備即可。

  然而,住宅小區停車費定價“實行市場調節價”這個規定,卻并沒有一個確切的數字量化標準,不像新房有限價,二手房有參考價,在實際執行時,引發的爭議不少。

 成都曾發布過《關于進一步規范住宅小區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的指導意見》 成都曾發布過《關于進一步規范住宅小區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的指導意見》

  4。

  細化

  明確調定價方式,成都曾出臺《指導意見》

  值得一提的是,2019年成都曾發布過《關于進一步規范住宅小區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紅星新聞記者從成都市住建局官網獲悉,該《指導意見》于2019年5月23日發布。其中,對停車費定價以及停車費調價兩個核心問題都有涉及。

  關于停車費定價,《指導意見》提出:住宅小區車(庫)位出租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開發建設單位制定、調整價格,需結合住宅小區所在區位、商品房項目定位、規劃車位配比、市場供需狀況等多種因素綜合確定。

  關于停車費調價:確需調整住宅小區停車收費價格的,開發建設單位或受托人應當合理確定價格漲幅,并采取適當措施避免矛盾激化。價格漲幅環比低于或等于CPI(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月漲幅的,開發建設單位或受托人應提前30日在小區醒目位置或通過業主QQ群、微信群公示調價方案,告知廣大業主;價格漲幅環比高于CPI月漲幅的,開發建設單位或受托人應與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代表協商價格調整方案。

  《指導意見》除明確了車位出租收費的漲價幅度和調整方案外,針對業主代表與開發建設單位協商溝通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當事人可向屬地人民調解委員會書面申請調解,或向屬地政府有關部門申請行政調解,仍無達成一致可向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提起訴訟、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