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全媒體記者 趙詩柯
近年來,乘客在乘坐公交車時摔倒受傷的事件時有發生。乘客在公交車上摔傷后,誰來承擔賠償責任?近日,成都市青羊區法院審理了兩起運輸合同糾紛案件。乘客是否因為自身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摔傷,成為案件的爭議焦點。
案例一
公交車突然起步致乘客摔倒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020年4月3日,公交車司機楊某在多名乘客剛上車尚未落座的情況下,突然啟動開車,導致乘客鐘某某站立不穩,在車內摔倒受傷。后鐘某某被家人送至醫院住院治療。
庭審中,公交公司認為司機楊某在駕駛過程中并無違規操作,鐘某某未拉住扶手才導致摔傷,應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同時,對鐘某某自行墊付的醫療費、外購藥品等費用也不予認可。
法院經審理認為,鐘某某乘坐公交公司營運的公交客車,雙方形成了客運合同關系,公交公司作為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對非因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應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公交公司在本次訴訟中沒有提供證據證實鐘某某存在“因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旅客故意、重大過失”的情形。相反,視頻證據顯示,公交公司駕駛員楊某在駕駛該車時,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和提醒義務,有明顯的疏忽行為。車輛起步時,車上包括鐘某某在內的多名乘客還在車內行走,多名乘客在該車起步時都出現了比較劇烈的晃動。因此,法院認為,公交公司沒有盡到合同義務,對鐘某某所遭受的合理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公交公司賠償鐘某某6萬余元。
案例二
乘客未拉扶手摔傷法院認定其存在重大過失
2019年10月15日,蔣某某在乘坐公交車期間摔傷。車載監控視頻顯示,蔣某某上車后,沒有拉扶手,腳跨在臺階上,雙手在自己所攜帶包內翻找物品,導致摔倒受傷。此時,車內其他乘客沒有出現因慣性向前的姿勢或比較劇烈的身體晃動。事發后,蔣某某被送至醫院住院治療,經鑒定為九級傷殘。
法院經審理認為,蔣某某與被告公交公司建立了城市公交運輸合同關系。蔣某某作為公交車乘客,理應盡到注意自身安全的義務,但在車輛行駛過程中,蔣某某因尋找包內物品未拉好安全扶手,導致摔倒受傷。同時段車內其他乘客沒有出現因慣性向前的姿勢或比較劇烈的身體晃動。因此,法院認為蔣某某對造成此次損傷存在重大過失。根據本案具體情況酌定蔣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擔30%的責任,公交公司承擔70%的責任。
由于公交公司已墊付蔣某某9萬余元醫療費及護理費,最終,青羊區法院判決公交公司賠償蔣某某4萬余元。蔣某某不服,向成都中院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這些情況下,乘客應承擔相應責任
法官表示,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公交車運營公司作為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向乘客提供公交運輸服務并保障乘客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
但公交公司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也是有限度的,如果乘客不遵守乘車規范,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害的,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