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全媒體記者 蔣京洲)購買冰箱后發現故障,欲退還時卻被告知系優惠品不能享受退換服務。成都市新都區法院近日審理了這起買賣糾紛案件,一審認定商家存在欺詐行為。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新都區法院調查后發現,當事人到西部電器城某采購部買回冰箱不久后,發現冰箱出現不制冷故障。售后維修人員到場檢修后告知該冰箱系優惠品,只能免費維修一年,不能退換。當事人方才知曉冰箱是優惠品。當事人認為,商家隱瞞了冰箱是優惠品的事實,導致其不能享受正品冰箱的售后服務,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退貨退款和3倍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商家對于當事人是否存在欺詐行為。商家認為,其在銷售時已經向當事人告知該情況,且案涉冰箱機身背后有條碼顯示“優惠品”字樣,當事人明確知曉案涉冰箱系優惠品的事實,其不存在欺詐行為。法院認為,商家作為專業家電銷售的經營者,在銷售產品的過程中應當具有更高的注意和解釋義務,特別是對于非普通產品的優惠品,應當向購買者進行明確的解釋和說明,告知該產品與正品的區別,并與正品進行區分,如在銷售單上明確標注提醒,但某經營部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在銷售案涉冰箱時履行了告知和標注提醒義務,案涉冰箱機身背后條碼顯示的“優惠品”字樣字體較小,并不能完全引起寧某某的注意。據此,新都區法院認定某經營部存在欺詐行為,判決支持寧某某的訴訟請求。該案經二審終審,維持原判決。
●法官說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因此,產品的性能和售后服務系消費者購買產品需要考慮的重要因素,銷售者在銷售產品時一定要向消費者如實陳述產品的真實情況,不得作虛假介紹和隱瞞真實情況,對于有別于普通產品的產品,作為專業人士,一定要盡到提醒義務,避免消費者產生錯誤認知而購買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