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買了保險,出了事故后保險公司卻不理賠。一氣之下,車主將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但最終法院卻未支持車主的訴訟請求,原因竟是出事故前,車主曾與妻子吵了架。紅星新聞記者從成都崇州市人民法院獲悉,日前,該院就審結了這樣一個案子。一審法院駁回了車主的訴訟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車輛撞樹要求保險公司賠償被拒

  夫妻車內吵架,丈夫情緒激動

  2020年7月9日,家住成都的李某,駕車行駛至成都市溫江區鳳溪大道時,因操作不當與路邊樹木發生碰撞,造成車輛受損。經成都市公安局溫江區分局出警調查處理,認定李某負該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李某及時報案,同時將受損車輛拖到某財保公司指定的汽修廠進行維修。然而,到了7月30日,他投保的保險公司卻以李某故意撞車為由,依據保險合同免責條款拒絕賠償。

  崇州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7月9日,李某與其妻馮某在案涉車內發生爭吵,李某情緒激動,并多次在車內吼道“你走了,我開車子去撞,不過都不過,不好都不好”“你不能這樣子,你要這樣子我開車子去撞咯”。

  隨后,馮某下車哭泣,李某也下車,與馮某交流后啟動車輛方向向右,致車右前輪與路沿石發生碰撞并騎上路邊花臺,車頭與花臺中樹木相撞后停止。車載系統自動報警后,客服人員給李某致電,詢問是否需要幫助聯系保險公司及交警,李某予以拒絕。

  據行車記錄儀顯示,事故發生時,案涉車輛前方路段空曠無任何障礙物,視野良好。事故發生后,李某試圖移動被卡車輛無果,就在車內打電話尋求幫助。馮某一直在車外敲打車窗,李某未理會,直到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到現場處置事故。

  行車記錄儀影像顯示司機行為異常

  法官認定屬故意碰撞 二審敗訴

  李某對事故的發生是否存在故意?該案經審理后,承辦法官根據李某當時的情緒和言論,以及其豐富的駕駛經驗、事發時車輛周圍環境等綜合評定,認為李某駕駛車輛起步即發生碰撞的交通事故,是其在發生爭吵后情緒激動的過激行為,屬于故意碰撞,認定某財保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對李某主張由財保公司承擔4萬余元車輛維修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后,李某不服判決,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現有證據證明,撞車系故意的可能性極大。李某所述事故發生時車上僅他一人,與事實并不相符,表明其對與馮某爭吵的事實的刻意隱瞞。不排除李某主觀上有掩蓋自己當時因情緒激動而故意撞車的可能,其單方的一面之詞與當時客觀形成的行車記錄儀影像記錄不一致,不具有證明力。且李某已有12年駕齡,表明其駕駛經驗豐富,事發時即使看到車輛前方出現障礙時要轉換方向,也會同步剎車制動。但從視頻影像可見,在車輛撞擊樹木前,車輛并未減速,故李某的行為明顯存在異常,李某所述也與現實生活中的常情常理不符。故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