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田之路 實習生 徐嬡雪

  彭某雪倒賣假酒獲利,嘗到甜頭后,開始通過非法渠道獲取“江小白”“小郎酒”“勁酒”等品牌的酒瓶、瓶蓋以及外包裝等含有注冊商標標識的材料。收購來四川邛崍的白酒原酒后,便自己生產、銷售起了這些品牌的假酒。以彭某雪為中心的假酒產業,涉及作案人員7人,涉案區域包含四川、重慶等地。重慶市云陽縣人民法院和四川天府新區成都片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依法對涉案人員進行了判決。

  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彭某雪從四川省成都市購買大量假冒“江小白”“小郎酒”“勁酒”注冊商標的白酒,并以低價對外銷售,銷售金額人民幣40余萬元。

  2019年9月起,彭某雪從成都市購買大量廢棄“小郎酒”等品牌酒瓶,從山東省某包裝公司訂購含有“小郎酒”等注冊商標標識的瓶蓋和包裝紙等材料。

  此外,彭某雪還向袁某求購假冒“小郎酒”等注冊商標標識的瓶蓋,于是,袁某便將從王某恒處購得的假冒“小郎酒”商標標識瓶蓋3萬余個轉賣給彭某雪。

  要知道,重慶江小白酒業有限公司、四川古藺郎酒廠有限公司、湖北勁牌有限公司才分別系“江小白”“小郎酒”“勁酒”注冊商標的商標權人。

  彭某雪不僅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涉嫌違法犯罪,還邀約李某勇共同出資擴建位于四川省雅安市的廠房,并雇請劉某洪等人在該廠房內生產、灌裝假冒“小郎酒”等品牌白酒,向他人低價銷售,銷售金額人民幣50萬余元。

  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衛某波從彭某雪處購買假冒“江小白”“小郎酒”“勁酒”注冊商標的白酒,加價銷往重慶市和四川省等多地,銷售金額人民幣26萬余元。

  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胡某兵從衛某波處購買假冒“小郎酒”“江小白”注冊商標的白酒,銷售給重慶市云陽縣多個鄉鎮副食店,銷售金額人民幣5萬余元。

  2021年4月8日,重慶市云陽縣公安局以彭某雪、李某勇等五人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向重慶市云陽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云陽縣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根據重慶市公安機關移送的線索,成都市公安機關抓獲生產、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瓶蓋的王某恒、袁某。

  云陽縣檢察院與四川天府新區成都片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天府新區檢察院)加強協作,就同案犯供述、證人證言、電子數據等關鍵證據共通共享,協查取證,確定涉案瓶蓋與上下游買賣關系的對應性,就侵權產品數量、犯罪金額等問題統一事實認定;就上下游犯罪人員的地位作用、量刑情節等問題加強溝通,確保法律適用和刑事政策協調一致,實現對侵權假冒產品生產源頭和銷售終端全鏈條打擊。

  2021年8月27日,云陽縣檢察院以彭某雪犯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李某勇、劉某洪犯假冒注冊商標罪,衛某波、胡某兵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提起公訴。

  2021年12月9日,重慶市云陽縣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彭某雪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以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分別判處李某勇、劉某洪、衛某波、胡某兵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至五萬元不等,部分人員適用緩刑。五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2021年9月18日,天府新區檢察院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對王某恒、袁某提起公訴。

  2021年12月15日,四川天府新區成都片區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分別判處王某恒、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和一年五個月,均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二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