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機動車保有量增加,小區的停車位遠不能滿足業主的停車需求,開發商希望依托市場供求關系提高租金,卻遭到業主的“霸?!?。4月27日,記者從彭州市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審理了兩起因不滿小區停車費上漲引起的租賃糾紛,依法判決占用地下停車位的業主按照開發商公示的臨時停車標準支付車位租金1454元及逾期利息。

  開發商狀告停車場“霸?!睒I主

  成都某小區除部分已出售車位外,其余車位所有權屬于開放商,執行按月出租或者臨停收費的運作模式。去年9月13日,開發商在小區張貼關于車位每月租金上漲60元和臨時停車費漲價的公告?!伴_發商怎么能隨意漲價?”“隔壁小區都沒漲,我偏就不交費?!惫姘l布后,在業主中引起重大反響。

  部分業主以不再續租車位向開發商和物業公司表達抗議,但在他們駕車進出停車場時,被要求必須繳納費用才予以放行,業主隨即采取強行闖桿或將車輛擺放于停車場出入口等行為以示抗議。為不影響小區車輛正常通行秩序,開發商只好抬桿放行。就這樣,從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2個月的時間,馮某等業主多次占用地下室車位臨時停放機動車,產生車位租金千余元。開發商數次催收停車費無果后,將馮某等業主告上法院。

  法院:按照公示標準支付租金

  彭州市法院經審理后查明,開發商系某小區地下室車位所有權人,其對未出售車位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開發商確定車位租金標準后在小區顯著位置張貼公告,系發出合同要約,可以推定居住在小區的業主馮某等知悉公示內容,其進入地下室停放車輛即構成合同承諾,雙方之間訂立臨時停車的車位租賃合同,馮某等業主應當按照公示標準支付租金。依據交易習慣,臨時停車車位租金應當當場支付。馮某等業主逾期未支付租金給開發商造成利息損失,應當予以賠償。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判決生效后,馮某等人均按期履行了判決確定的法律義務,其他業主參照判決內容主動支付了車位租金。

  法官說法

  該案承辦法官表示,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開發商作為地下停車位的所有權人享有自主定價權。由于目前商品房小區停車位普遍緊張和周圍公共停車位缺乏的客觀情況,造成地下停車位供不應求,本案中開發商的漲價行為經過了當地市場監管局的審核和業主代表的協調后進行公示,開發商依據合理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確定車位租金符合法律規定。

  法官提醒,開發商自主制定車位租金標準時應當考慮車位作為小區住宅附屬設施的民生屬性,在兼顧社會公益性的基礎上合理追求企業經營利潤。廣大業主也不能寄希望于拒繳費等方式尋求限制開發商或物業的合法權利,而是可以采取抱團談判、與開發商達成長期合同等方式,以爭取更符合雙方利益的費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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