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張庭銘
5月10日,記者從成都高新法院獲悉,近日,成都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一起在成都高架快速路上追逐競駛、斗氣別車危害公共安全的上訴案件,維持了成都高新法院的原判。成都高新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舒某某、葉某某(均為成都籍)相互斗氣,在有一定車流量的高架快速路上,通過反復加減車速、快速變道等方式別車,造成了車損人亡的慘劇,產生的危害程度與爆炸、放火等對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相當。所以,成都高新法院認定被告人舒某某、葉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查明,葉某某駕駛小型轎車搭載妻兒打算前往某游樂場時突然變更車道,影響了正常行駛的舒某某。在變道不成后,葉某某便從后方行駛到了舒某某左側。隨后,舒某某搖下車窗對葉某某進行辱罵。
在爭吵后,兩人駕車駛入成雅高架快速路。在限速80公里、周圍車流量較大的道路上,葉某某和舒某某完全無視行車安全,反復采用低速、高速、快速變更車道等方式相互斗氣別車,甚至一度以時速120公里左右的速度追逐競駛。
在成雅高架快速路期間,葉某某超速駕駛車輛連續變更車道意圖阻止緊追其后的舒某某超車。最終,兩人的行為導致二車與前方正常行駛的轎車連續碰撞,造成6車受損和葉某某妻子喪生。
經成都交警六分局偵查終結,成都高新檢察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駕駛員葉某某、舒某某依法提起公訴。
成都高新法院經審理認為,舒某某、葉某某相互斗氣,在有一定車流量的高架快速路上,通過反復加減車速、快速變道等方式別車,明知會對彼此車輛及周圍車輛安全行駛造成不可控制的嚴重威脅、對橋上、橋下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危害后果,依然追逐競駛,放任危險結果發生,造成車損人亡的慘劇,二人故意實施上述行為產生的危害程度與爆炸、放火等對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相當。
成都高新法院于2022年2月9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認定被告人舒某某、葉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法官提醒:文明、友善、禮讓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本案中兩名被告人本應相互禮讓,卻因一次超車變道改變了兩個家庭的人生道路。兩名被告人為泄一時之憤,追逐競駛、惡意別車,最終釀成人員傷亡及多輛汽車連環追尾的嚴重事故,其行為不僅觸犯我國刑法,也有悖法治與和諧社會秩序的建立。 廣大司機朋友在駕駛車輛過程中一定要遵紀守法,不開斗氣車、野蠻車,做到安全文明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