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于婷
奉子成婚,離婚后才發現孩子不是自己親生的,可以向對方要回撫養費并要求精神賠償嗎?近日,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離婚后損害責任糾紛案件,法院判決被告歐某返還原告鄭某撫養費23萬余元,并支付原告鄭某精神損害賠償金2萬元。

鄭某和歐某相識于2012年,兩人戀愛一個月后便同居,次年1月就辦理了結婚登記,后生育一子。結婚7年后,雙方協議離婚,鄭某同意孩子歸前妻歐某撫養,他每月支付撫養費5000元,教育費、醫療費均攤。
但離婚后,鄭某偶然得知兒子不是自己的親生兒子。雙方于2021年1月進行了親子鑒定,鑒定結果鄭某與鄭某某不是生物學父子。歐某的欺詐行為嚴重違背了夫妻忠實義務,對鄭某精神造成重大打擊。為了維護合法權益,鄭某將前妻告上法院。
在庭審過程中,歐某辯稱,前夫并未按約支付每月5000元的撫養費,因此不存在退還撫養費之說。其次,歐某稱結婚時已將兒子并非前夫親生的事實告訴了他,前夫明知該事實仍自愿與他們母子組建家庭?!敖Y婚后不到一個月就生下兒子,這些事實都可以證明他明知兒子并非其親生,我并沒有欺詐或者隱瞞?!本C上,歐某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對于兒子并非原告親生子的事實均無異議。歐某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向原告鄭某予以告知的事實。其次,從男女認識到女方生育小孩的時間夠長,符合生育規律,鄭某并不足以辨別鄭某某非親生;最后,孩子生育證明上男女雙方信息為原、被告,且離婚協議中也約定鄭某需支付鄭某某撫養費。故現有證據均證明原告在糾紛發生前對鄭某某非其親生的事實并不知情。被告與他人生育子女,故意隱瞞實情,構成欺詐性撫養,應當認定為民法典規定的有其他重大過錯情形。原告非鄭某某親生父親,沒有撫養義務,在婚姻存續期間及離婚后誤以為是親生的進行撫養,對其造成相應的財產損失和精神痛苦。被告應當返還撫養費并向原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共計25萬元。
歐某不服,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對于鄭某某并非鄭某親生子的事實均無異議。一審法院認定返還撫養費并無不當,法院予以確認。故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