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一起偽造貨幣罪案件,并當庭宣判。李某等四名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至十一年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至十五萬元不等,同時對公安機關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假幣,依法予以沒收,對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庭審現場庭審現場

  多人合伙作案

  制造、出售假幣被抓

  2021年5月上旬,李某與朋友張某乘坐飛機到河南省鄭州市,以6000元的價格從一個外號為“變色龍”的人處學習偽造貨幣技術,并購買了20元面值人民幣的假幣電子模板、防偽紙等設備。返回成都后,二人共同購買了油墨、打印機等設備和材料,在成都市雙流區某小區內偽造人民幣并對外銷售。

  之后,李某又租用了位于成都市成華區某小區的房間偽造人民幣,并聯合張某共同購買了相關設備與材料。二人便分別在成都市雙流區、成華區兩地偽造人民幣并對外銷售。

  2021年5月下旬,李某招募黃某某參與偽造人民幣,由黃某某負責對成華區窩點偽造的人民幣進行裁剪,同時協助李某在網上發布銷售信息,并通過其支付寶收取“買家”支付的“貨款”,李某則按照每出售一張偽造的人民幣0.5元的價格給予黃某某結算報酬。

  同月,張某也通過某APP結識并招募了曾某,約定由曾某負責在網上發布銷售偽造人民幣的信息并聯絡“買家”。次月,曾某到成都市雙流區與張某會合,并通過某APP聯系了一位“買家”,在很快談妥買賣假幣事宜后,張某與曾某攜帶了500張(面值20元)偽造的人民幣到達與“買家”約定的地點。隨后,雙方在進行假幣交易時被民警現場擋獲。

  2021年6月,公安機關在李某等人租用的位于成都市雙流區、成華區的兩個房間內,查獲用于偽造人民幣的筆記本、防偽紙、噴墨式打印機、黃色金屬水印章等設備工具和大量偽造的10元、20元面額人民幣。經中國人民銀行鑒定,在張某、李某上述租用地查獲的以及張某、曾某被擋獲時隨身攜帶的疑似假冒人民幣共計3390張,均系偽造貨幣,面值金額共計67870元。

  另查明,李某出售假幣共計獲利7000余元,張某出售假幣共計獲利2000余元,黃某某共計獲利800余元。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獲刑11年罰15萬元

  雙流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張某、黃某某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偽造貨幣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曾某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予以出售,其行為已構成出售假幣罪,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現場庭審現場

  根據被告人李某、張某、黃某某、曾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定,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某犯偽造貨幣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被告人張某犯偽造貨幣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被告人黃某某犯偽造貨幣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曾某犯出售假幣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對公安機關在現場查扣的作案工具及假幣,依法予以沒收;對被告人李某違法所得人民幣7000元、被告人張某違法所得人民幣2000元、被告人黃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800元,繼續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提醒]

  收到紙幣時仔細辨別

  如收到假幣,請勿再次流通

  法院提醒,人民幣作為國家法定貨幣,任何人不得私自進行偽造、變造,也不得非法持有、出售、使用假幣。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任何想通過偽造、變造貨幣這種非法手段賺取快錢的犯罪分子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貨幣在我國國民經濟和人民群眾的生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偽造貨幣犯罪嚴重破壞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假幣一旦流入市場,還將嚴重損害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

  在此提醒廣大市民群眾,要強化法律意識,牢記法律紅線不可觸碰,法律底線不可逾越的觀念,切勿抱有僥幸心理。同時,在日常生活中進行現金支付時,要提高警惕,謹防上當受騙。大家對100元、50元等大面額紙幣的警惕性是非常高的,但是對于20元的小面額紙幣往往不太注意。我們在生活中收到紙幣時,一定要仔細辨別。如果收到假幣,請勿再次流通,要及時將假幣上交銀行或者公安機關,因為使用、持有假幣同樣是違法行為,發現有人偽造、變造貨幣或者持有、使用假幣的行為,請自覺抵制,立即報警。

  蔣頎 紅星新聞記者 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