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全媒體記者 趙詩柯)日前,李某因在食品中添加治療男性性功能障礙的藥品“他達那非”,并制作成保健品對外銷售,被成都市青羊區法院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1萬元。同時,李某在緩刑考驗期內被禁止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支付10倍懲罰性賠償金5萬元并在市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青羊區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底至2021年8月間,李某在其租住的房屋內,將“淫羊霍粉”“女貞子粉”“熟決明子粉”“仙鶴草”“旱蓮草”“菟絲子”等原材料混合后,通過添加“他達那非”的方式自行生產制作保健食品“補腎丸”,后利用其個人的兩個微信號,在網上發布銷售廣告,利用快遞物流或上門取貨的方式,以每10顆120元的價格銷售給客戶,銷售金額共計5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達那非”為國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改善男性性功能的藥物,仍非法添加到自制的保健食品中,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李某的行為侵犯了不特定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綜合考慮被告人存在的坦白、認罪認罰、悔罪等情節,據此作出前述判決。

  法院宣判后,被告人李某當庭表示不上訴,并繳納罰金1萬元。目前,李某已向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青羊區檢察院上繳賠償金5萬元,并登報向公眾賠禮道歉。

  ●法條鏈接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對犯罪分子嚴格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對依法適用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宣告禁止令。

  《食品安全法》《民法典》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情形,消費者可以要求支付十倍價款或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同時要求賠禮道歉。

  ●法官提醒

  購買保健品認準“藍帽子”標志

  本案承辦法官表示,由于保健品互聯網銷售門檻低、監管難,不法分子會利用網絡交易的便利,出售有毒、有害或不符合生產銷售要求的“保健品”。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在網絡平臺購買保健品時,一定要查看保健品產品標簽,認準保健食品“藍帽子”標志,并可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網站上通過查詢保健品批號、名稱、廠家等方式,對購買的保健品相關信息進行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