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全媒體記者 曾昌文

  以私人診所需要擴建為由,成立公司并找來幫手,向曾來就診的患者和社會上的不特定群體非法吸收資金,涉案金額超500萬元,被害人多達上百名……

  近日,成都市龍泉驛區法院審理了一起集資詐騙案,4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9年10個月至1年2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以診所需擴建為名集資詐騙

  周某康在成都市龍泉驛區城區開辦了一家私人診所,因為醫術不錯,前來該診所找他看病的人比較多,其中不少是老年人。然而,周某康的這家私人診所竟然成為了兒子周某君發財的“搖錢樹”。

  2018年4月,周某君以周某康的私人診所需要擴建規模為名義,開始向父親曾經的病人吸收資金。為了讓自己的集資行為看起來更加合法,也更具有迷惑性,同年4月底,周某君在成都市青羊區登記注冊了一家商務信息咨詢公司(該公司未取得吸收資金的許可)。該公司成立后,由周某君全面管理,并聘請廖某芳擔任公司出納,負責將吸收的投資款交給周某君。

  2018年5月7日,周某康、周某君父子二人簽訂了代為吸收資金的委托書,由周某康委托周某君登記注冊的公司為其吸收擴建醫館的資金。隨后,周某君在龍泉驛區公園路租賃了一處辦公場所開展公司經營活動。此時,李某成進入周某君的公司,成為該公司在龍泉驛區經營點的“操盤手”,負責管理業務員。

  一切準備就緒后,李某成及其他業務員開始在龍泉驛區通過街頭散發傳單、組織活動、發送短信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私人診所擴建項目。組織被害人參加活動期間,廖某芳是主持人,李某成是主講人,周某康以宣講中醫知識為主,并鼓勵被害人投資診所擴建項目。被害人現場交付定金后,由該公司業務員在龍泉驛區經營點負責接待、宣傳。

  高回報利誘下集資超500萬元

  每一單投資意向達成后,周某君都會以該公司財務人員或者自己的名義與被害人簽訂《借款合同》,被害人只需要實際交付金額為合同載明金額的70%至90%之間,合同的月利率為2%,一般借款期限為3個月至6個月,被害人可通過現金、刷卡以及刷醫保卡的方式出借款項。該公司財務人員廖某芳收到被害人的投資款項后,第一時間交給周某君。吸引投資開始后,周某君一般按日結的方式給廖某芳(月工資4000元)提成5%,給李某成及其他業務員(無底薪)提成19%,然后將剩余的資金收歸自己所有。

  據統計,從2018年5月至案發時止,周某君等人在龍泉驛區向50余名被害人吸收資金超過337萬元,返還本金2.9萬元,支付投資人利息11.95萬元;在青羊區向56名被害人吸收資金216萬余元,支付投資人利息13.82萬元。當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到期后,周某君則通過延期的形式繼續占有資金。

  2019年4月29日,周某君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龍泉驛區警方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6月3日被執行逮捕。2019年5月17日,廖某芳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審。2019年7月24日,周某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取保候審,2021年3月26日被龍泉驛區檢察院批準逮捕。2019年4月30日,李某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6月3日被執行逮捕,今年2月27日被取保候審。

  4名被告人獲刑并處罰金

  2021年初,龍泉驛區檢察院以周某君犯集資詐騙罪,廖某芳、周某康、李某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向龍泉驛區法院提起公訴。一審判決后,周某君提起上訴,成都中院以該案出現新證據影響原審認定事實為由,撤銷了龍泉驛區法院一審判決,發回重審。今年3月,龍泉驛區檢察院對該案補充起訴。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周某君違法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應以集資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康、廖某芳、李某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應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中,周某康、廖某芳屬數額巨大。

  庭審中,被告人周某君、廖某芳、周某康和李某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無異議。周某康及其辯護人認為,周某康對非法吸收資金不知情,且參與程度較低、作用較小,并沒有從中獲利,且現已年近八十歲,請求從輕處罰。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君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的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超過100萬元,屬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廖某芳、周某康、李某成伙同他人在沒有吸收資金許可的情況下,通過公開宣傳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成在其參與時間段內發揮積極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廖某芳、周某康在其參與時間段內發揮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周某君犯集資詐騙罪,指控被告人廖某芳、周某康、李某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事實成立,定性準確。

  今年4月20日,龍泉驛區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周某君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10個月,并處罰金50萬元;判決被告人廖某芳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8個月,緩刑3年,并處罰金5萬元;判決被告人周某康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判決被告人李某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10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法條鏈接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