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一工廠每月從員工應發工資里扣除了個人應繳社保費用,但離職后,該員工才發現工廠竟然從未為其繳納社保,氣憤之下訴至法院維權。近日,彭州市法院就審理了這起勞動爭議案件,依法判決工廠支付經濟補償金和未發工資合計4萬余元。
入職后,他的月薪已扣代繳社保金額
2017年6月,令某應聘到彭州市某無線電廠從事模具設計工作,每月工資約8000多元。入職后,令某提醒工廠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為其繳納社保,“應該繳的,我們肯定要給你繳,這個大可以放心。”面對詢問,工廠的相關負責人滿口答應。隨后幾個月,令某看到自己工資明細中和其他同事一樣,都扣了代繳社保的707.32元,便認為工廠已按規定為自己繳納了社保,從此安心工作,即便雙方直到2019年8月才簽訂勞動合同,令某也未疑心過自己社保的問題。
離職后,他發現工廠未繳納社保
入職4年后,無線電廠不愿繼續雇傭令某,便用各種理由為難他,令某苦不堪言,遂于2021年4月提出離職。離職后,令某才發現,根據成都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繳費明細顯示,工廠并未為令某購買社保,也就是說工作的4多年以來,用人單位竟一邊以“社保代扣”的名義扣發令某的工資,一邊從未按照國家規定為其購買社保。令某遂訴至法院,要求支付未發工資及經濟補償金。
庭審中,某無線電廠辯稱,認可應當支付令某未發工資,但令某系主動離職,工廠不應承擔經濟補償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如存在未按照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拖欠或者克扣工資、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等情形的,勞動者可以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且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某無線電廠扣了工資而未買社保的行為,令某有權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某無線電廠應當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令某的月工資9789.71元標準,工廠應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為33066.33元,未發工資為7054.64元,故依法判決某無線電廠支付令某經濟補償金和未發工資合計40120.97元
法官說法
該案承辦法官表示,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是企業應盡的義務,但現實生活中卻時常發生企業逃避責任,不依法為員工購買社保的情況。法官提醒廣大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后,一定要及時通過線上、線下查詢自己的社保繳納情況,盡早發現問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彭法宣 本報全媒體記者 劉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