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想在自家車位上安裝充電樁,物業公司卻以電容量已滿為由拒絕配合,業主無奈之下將其訴至法院,近日,崇州市法院審理了這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判決被告某物業公司應按國家政策和國家電網安裝充電樁的相關要求予以配合。

  楊某系某小區業主及地下停車場某停車位的所有權人,2021年7月12日,楊某購買了一輛電動車,打算在自己的停車位上安裝充電樁,并請求物業公司協助辦理新能源充電樁的安裝相關手續。不久后,物業公司向楊某出具了《車位及允許施工證明》,但就在楊某委托安裝人員進場施工時,物業公司卻以所在樓棟電容量已滿為由,不允許安裝人員將電力接入樓棟的配電箱。楊某無奈之下,將該物業公司訴至法院。

  審理中,法院查明楊某所在樓棟并不存在電容量已滿的情況。法院認為,新能源汽車可以節約燃油能源,減少廢氣排放,保護環境,符合《民法典》第九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規定。參照《成都市居民小區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管理實施細則》等通知的內容以及供電部門的意見,物業服務企業在具備安裝條件的情況下,應允許業主安裝新能源充電樁。最終,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法官說法

  該案承辦法官表示,安裝充電樁系電動汽車實現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設備,物業服務企業應配合業主安裝新能源充電樁。

  法官提醒,物業公司同意業主安裝充電樁,并不意味著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放松、放棄管理,在發現充電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時,應及時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隱患,這既是物業管理的權利,又是物業公司的義務。 本報全媒體記者 趙詩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