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良華 張潤 本報全媒體記者 劉冰玉

  年近七旬的老人王某在自家小區同一地點摔倒兩次,遂將小區物業公司及一樓住戶裝修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成都高新區法院審理了這起侵權責任糾紛,依法判決王某自行承擔主要責任,其余侵權方在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事件老太為何連摔兩次?

  2020年12月14、15日,家住成都高新區某小區的王某在兩天時間內,分別在小區內摔倒了兩次,且摔倒的地點都在小區電梯口。兩次摔倒導致她身體多處受傷、骨折。經鑒定,王某構成十級傷殘。

  她為何會在同一地點摔倒兩次?據王某回憶,第一次摔倒是在等候電梯過程中為避讓行人而絆到了貼在地上的裝修保護膜,該保護膜系一樓住戶的裝修公司鋪設,但在日常使用過程中因磨損而在電梯口形成了一個大洞。據悉,王某在第一次摔倒后的第二天,她聯系樓長(非物業人員)到事發地向其講述和演示其摔倒的過程,演示過程中,王某不慎再次摔倒,第二次摔倒比前一次更加嚴重。隨后,王某將小區物業和負責一樓住戶裝修的公司一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12萬余元。

  判決 原告自行承擔主要責任

  成都高新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向他人演示其第一次摔倒的行為缺乏必要性、合理性,且王某作為成年人,應當預見演示過程存在的風險,而王某放任了風險的發生,違反了一般人的注意、謹慎義務。另王某所受傷害主要系第二次摔倒所致,故應當對其受傷結果自行承擔主要責任。

  裝修公司作為地面保護膜的直接鋪設者,未及時發現并更換已出現嚴重破損的保護膜,明顯增加了該破損保護膜區域的通行風險,并導致王某被保護膜絆倒,裝修公司對王某第一次摔倒存在明顯過錯。因第一次摔倒系第二次摔倒的重要誘因,且第一次摔倒的傷害被第二次摔倒所吸收,故裝修公司應當對王某告所受傷害承擔10%的賠償責任。

  物業公司作為物業服務企業,對于公共區域的安全隱患負有及時發現并處理的義務。案涉保護膜的破損應當存在有一定時間,但物業公司并未及時發現并處理,未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其應在裝修公司的責任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王某自行承擔主要責任,裝修公司應當對王某所受傷害承擔10%的賠償責任,物業公司在裝修公司的責任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該案一審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訴。

  法官說法

  該案承辦法官表示,作為參與社會生活的個體,無論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都應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謹慎義務。本案中,王某本身系裝修公司、物業公司未履行必要管理義務的受害者,但其不必要的模仿危險動作導致自己嚴重受傷并承擔了主要責任,令人惋惜,希望社會公眾以王某為鑒,切勿模仿危險動作。也提醒小區物業和裝修公司,對于鋪設的裝修保護膜應當履行必要、及時的管理、維護義務,不能簡單的“一鋪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