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紅星新聞記者從成都市經信局獲悉,成都市經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聯合出臺《成都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規范實施細則(試行)》(簡稱《實施細則》)。
《實施細則》適用于在成都市行政區域范圍內,裝配有智能網聯系統的機動車輛(簡稱“車輛”)在各類社會公共道路(區域)指定路段進行的自動駕駛功能道路測試行為活動(簡稱“道路測試”),及其試點、試行時載人載物運行的行為活動(簡稱“示范應用”)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明確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主體、駕駛人及車輛
《實施細則》對測試與示范應用的道路(區域)進行了明確。
普通測試與示范應用的道路(區域)由所在區(市)縣政府(管委會)提出,跨區(市)縣區域的市級測試與示范應用的道路(區域)由市公安局提出,同時均應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測試與示范應用的道路(區域)環境安全評估,評估結果提交管理單位。管理單位組織專家委員會開展專家評審。擬進行示范應用的路段或區域不應超出道路測試車輛已完成的道路測試路段或區域范圍。
《實施細則》還對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主體、駕駛人及車輛進行了明確。
道路測試主體是指提出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申請、組織道路測試并承擔相應責任的單位。道路測試主體必須符合《管理規范》第五條規定,同時具備足夠的民事賠償能力:
為道路測試購買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不少于500萬元/車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或不少于500萬元/車的自動駕駛道路測試事故賠償保函。
示范應用主體是指提出智能網聯汽車示范應用申請、組織示范應用并承擔相應責任的一個單位或多個單位聯合體。示范應用主體必須符合《管理規范》第六條規定,同時具備足夠的民事賠償能力:
為示范應用購買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不少于500萬元/車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或不少于500萬元/車的自動駕駛道路測試事故賠償保函;為搭載人員購買座位險、人身意外險等必要的商業保險。
道路測試、示范應用駕駛人是指經道路測試、示范應用主體授權,負責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安全運行,并在出現緊急情況時對測試、示范應用車輛實施應急措施的駕駛人。駕駛人必須符合《管理規范》第七條規定。
道路測試、示范應用車輛是指申請用于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的具備智能網聯自動駕駛功能的汽車,包括乘用車、商用車輛和專用作業車。車輛必須符合《管理規范》第八條規定和成都市相關標準規范中的條件。
開展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必須辦理臨時行駛車號牌
《實施細則》還對道路測試主體、示范應用主體提交測試申請及審核的有關程序和工作機制進行了詳細說明。
在道路測試申請方面,《實施細則》規定,開展道路測試必須辦理臨時行駛車號牌。臨時行駛車號牌規定的行駛范圍應當根據自我聲明載明的測試路段、區域合理限定。臨時行駛車號牌有效期不超過自我聲明載明的測試時間。臨時行駛車號牌到期,測試主體可憑有效期內的自我聲明在臨時行駛車號牌到期前15個工作日內申請新臨時行駛車號牌,無需重復進行封閉場地自動駕駛功能測試。
道路測試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8個月,且不得超過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及保險憑證的有效期。
在示范應用申請方面,《實施細則》規定,開展示范應用必須辦理臨時行駛車號牌。申請示范應用的車輛,應以自動駕駛模式在擬進行示范應用的路段、區域進行過合計不少于240小時或1000公里的道路測試。
需要注意的是,牽頭部門或區(市)縣政府(管委會)應當向社會公布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的路段和區域,特別是在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路段、區域周邊發布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的時間、項目及安全注意事項等。道路測試、示范應用路段、區域內應設置相應標識或提示信息。
同時,根據《實施細則》,在道路測試、示范應用期間發生交通違法行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對駕駛人進行處理。
紅星新聞記者 彭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