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是新用戶,原價14.2元的掃把簸箕只要1分錢,但因為商家的問題,寄錯地址、取消訂單,導致訂單未能完成。那這單交易中,消費者應該獲賠14.2元還是0.01元?平臺紅包等優惠活動是否可以視為損失?
紅星新聞記者了解到,近日,成都互聯網法庭審理了一起因為“一分錢”退款引發的官司。
消費者李某通過成都市金牛區某商貿部電子商務平臺購買了一個掃把簸箕套裝,包郵價為14.2元。由于李某為新用戶,在享受平臺紅包抵扣、銀行卡支付有禮、商家直減等優惠活動后,實際只支付了0.01元,雙方約定的收貨地址為上海市。
下單后,李某遲遲沒有收到貨品,通過查詢物流信息才發現商家將貨品寄到了河南省。
李某多次聯系客服,均無人回復,李某又申請電子商務平臺的客服介入,要求補發物品。但商家不僅沒有補發,還直接取消了訂單。
隨后,電子商務平臺將0.01元退回李某支付賬戶。李某發現,此前領取的平臺紅包等相關優惠均因過期無法再次使用。李某認為,該商貿部的行為構成消費欺詐,起訴請求商家退回貨款14.2元,并賠償5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該案證據僅能證明商家未按照李某提供的地址發貨,無法證明商家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故意發布虛假信息導致李某陷入錯誤認識而做出違背真實意思的行為。也就是說,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商家確有欺詐的主觀故意。但由于商家未按照約定履行發貨義務已構成違約,基于平臺紅包、銀行卡支付有禮等優惠減免的12.19元應當認定為商家擅自解除合同后給李某造成的損失,而商家商品直減的2元以及已經退回原告賬戶的0.01元則不屬于李某的損失。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商貿部賠償李某損失12.19元。
法官表示,在互聯網經濟日益發展的今天,以網絡為載體的商品交易不再受空間、時間、種類的限制,小到一粒紐扣,大到一套房屋,都可以通過網絡平臺進行交易。對于交易雙方而言,不論商品價值高低與否,都應秉持誠信原則、遵守契約精神。市場經營者不能因為交易金額小,就隨意降低服務水準,對消費者的合理要求不予理會或者隨意解除合同。
紅星新聞記者 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