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宋瀟 實習生 馮蓮
在機場航站樓內踩到嘔吐物,不慎滑倒摔傷骨折,責任該由誰來承擔?是“自認倒霉”,還是由機場管理方承擔?
7月18日,成都鐵路運輸第一法院公布了該案件的審理結果。案件原告為某企業員工陳某,被告為成都雙流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法院于2022年5月判決成都雙流機場公司承擔此次事故的60%責任,陳某自行承擔40%的責任。
這起案件,源于一次意外“摔倒”事故。
三年前,陳某乘坐的國內航班降落在成都雙流國際機場T2航站樓。因出口處地面有他人嘔吐物,陳某在行走過程中不慎踩中,滑倒致傷,隨即被機場工作人員送往醫院診治。事故發生后,雙流機場為陳某墊付費用50000元。隨后,陳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其醫藥費、誤工費等合計55179.98元的費用。
踩到嘔吐物滑倒致骨折
男子把機場告上法庭索賠醫藥費
成都鐵路運輸第一法院的民事判決書顯示,在庭審過程中,陳某的代理人稱,2019年8月18日,飛機降落后,陳某步行前往1A出口,16時左右在機場大廳內踩中其他乘客遺留的嘔吐物,并當即摔倒,膝蓋觸地,隨后,陳某發現自己無法站立且疼痛難忍。
2019年8月21日,陳某在四川省骨科醫院接受了“右髕骨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經術后治療于2019年9月2日出院。這次住院花了15天。
2019年9月3日,根據四川省骨科醫院的醫囑,陳某到海寧康華醫院繼續康復治療,2019年11月1日出院。在海寧康華醫院,他共住院59天。
事發后,他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支付醫藥費、輔助器材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精神損失費、交通費、住宿費、保險費和誤工費在內共計55179.98元的費用。
陳某認為,作為機場的管理人,被告理應維護機場大廳地面的清潔整潔,及時清理可能造成安全損害的地面污物,“案外人在機場地面嘔吐后,被告沒有及時安排清潔打掃,也未在現場設立警示標識,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具有過錯。”
雙流機場辯稱,致使陳某滑倒受傷的直接侵權人為第三人,機場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不應承擔過錯責任或補充責任;事發地異物非常明顯,陳某未盡到注意義務,其自身也有責任。
爭議焦點:
事故責任如何劃分?
法院認定的事實為,成都雙流國際機場T2航站樓由成都雙流機場公司經營管理,成都雙流機場公司與成都空港建設開發服務有限公司簽訂了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成都天府國際機場啟用止的管理服務合同。雙方約定由成都空港建設開發服務有限公司負責公共場所、商業場所等地環境衛生。
陳某滑倒事故發生前約4分鐘,案外人在涉案場地嘔吐,陳某滑倒后經其自行電話聯系及呼叫機場保衛人員,約6分鐘后保衛人員及保潔人員趕到現場,對其進行救助并對事故現場進行清掃。
而對于陳某在事發后的住院醫療等問題,成都雙流機場公司、人保北京分公司、太平洋財保成都支公司均質證稱:陳某部分醫療與事故無關聯性,存在住院時間過長,過度醫療等情況。
法院判決:
機場未及時處理嘔吐物 應承擔60%責任
為了反駁陳某及其代理的主張,成都雙流機場公司出示了《候機樓、長途客運站、綜合保障大樓綜合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成都空港建設開發服務有限公司保潔養護事業部服務質量考核標準》及《服務質量考核細則》、事發區域監控、證人證言,擬證明原告受傷系第三人原因造成,原告自身亦具有過失,且被告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法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之規定,雙流機場作為事發公共場所的運營管理人,應對該航站樓的安全盡到相應保障義務,加之事發地點為機場人流量較大區域,更應加大保障力度。此外,雙流機場公司未及時處理地面的嘔吐物,以保障行人的安全通行,造成陳某滑倒摔傷,對陳某的受傷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其次,陳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行走時應當留心觀察航站樓的路況,注意安全性的判斷,以保護自身行走安全,避免危險發生,但其事發時未能盡到謹慎注意義務,造成自身受傷,其行為也具有一定的過錯。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之規定,該案中可以減輕雙流機場的責任,陳某對損害后果也應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最終,法院根據雙流機場在該案中的過錯程度,確定雙流機場應對陳某的損失承擔60%的責任,陳某應當自行承擔40%的責任,并對陳某請求的各項賠償費用進行了反復核對,最終確定為67639.78元,應由雙流機場公司承擔60%的責任即40583.87元。因雙流機場已向陳某先行墊付50000元,其責任已實際履行完畢。法院駁回了陳某的全部訴訟請求,該案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