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宋瀟 實習生 張宗耀

  房主字都沒簽,房子就被抵押出去借貸,貸款還要房主來還?7月20日,記者從成都高新法院獲悉這樣一起抵押合同糾紛案。

  張某和王某原為夫妻,在王某并不知情的情況下,張某將二人的共同房產拿去抵押,由于沒有及時還貸款,張某被放貸人起訴,但仲裁結果是張王二人一同還款。法院調查發現,王某事先對房子被抵押的事情并不知情,王某因此對仲裁結果在成都中院進行起訴,最終法院撤銷了先前的仲裁結果,該案最后以調解結案。

  前夫抵押房產 貸款還要兩個人還?

  王某與前夫張某,在婚姻期間共同擁有一套房產,雙方離婚后,張某為獲取他人借款,便偽造王某的簽名簽署授權委托書,委托張某代替王某辦理借款、抵押事宜。為順利辦理抵押,張某還找到同學謝某冒充王某,持授權委托書到公證處辦理了公證。

  隨后,張某依據經過公證的授權委托書,與出借人李某簽訂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并辦理了抵押登記。

  但在借款后,由于張某未按約歸還借款,李某提起仲裁,成都仲裁庭裁決王某和張某共同歸還李某的借款,且李某對該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

  然而實際上,王某對授權委托事項并不知情,且簽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辦理抵押登記均非王某真實意愿。于是王某提起訴訟要求撤銷以上裁決。成都中院認定授權委托書系張某偽造,裁定撤銷了以上裁決。

  此后,李某又到法院起訴張某和王某,要他們歸還借款。在該案審理過程中,李某放棄了對王某的訴訟請求,只要求張某歸還借款本金和利息,該案最后調解結案。

  事后,王某向高新法院提出起訴要求,確認先前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無效,李某和張某協助辦理注銷抵押登記。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持偽造的王某授權與李某簽訂合同,簽訂合同并非王某真實意思,雖然王某認為授權經過公證,但是公證是在簽訂合同之后,且該公證也被生效裁判認定系偽造,在簽訂合同時張某沒有代理權,也不具備權利外觀足以使李某有理由相信張某有代理權,故該合同對王某不產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合同中涉及張某與李某的部分,是雙方自愿協商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合法有效的。由于李某曾在生效調解書中放棄過主張對案涉抵押房產的優先受償權,所以對于王某關于李某和張某協助辦理注銷抵押登記的訴訟請求,法院也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民間借貸是平常生活中最容易引起糾紛的事件,群眾應特別注意,在民間借貸的過程中:一是身份證、結婚證等重要證件應妥善保管,防止他人非法利用,損害自身權益;二是出借款項給他人應比對身份證原件審慎核查,必要時要求借款人當面親自簽訂合同;三是在訴訟過程中,應當認真對待自身權利,避免隨意作出放棄權利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