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如何界定高空拋物罪 若不構成犯罪應承擔民事責任

  2021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明確規定,惡意從高空拋擲物品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應該對當事人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如果情節輕微,處拘役、管制并處罰金,最輕的處罰是單處罰金。從此開始,高空拋物罪入刑。

  不小心掉落,和故意拋物,如何界定?是否都構成刑事犯罪?成都市律師協會規則制定與指導委員會副秘書長汪揚認為,是否構成犯罪應結合《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對于高空拋物的行為可以分成以下幾種情況:故意高空拋物,情節嚴重,但并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定高空拋物罪。故意高空拋物,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可能性,且造成人員傷亡或其他嚴重后果,要對行為人主觀心態進行判斷,如果對損害結果是故意心態,則視具體情況定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損毀財物罪;若對結果持過失心態,則定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

  特殊領域中過失高空墜物,發生重大傷亡或其他嚴重后果的,視具體情況定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達不到上述要求的高空拋物行為,按無罪處理。

  如果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可依據《民法典》第1254條承擔侵權責任: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不能明確侵權人的,由建筑物的可能使用人承擔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