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助推成都爭創全國文明典范城市,在金牛區犬管辦牽頭指導下,成都金牛公安會同區綜合執法局、區住建和交通局等多部門組成聯合執法小組,從8月1日起在全區范圍內針對街面流浪犬、不文明養犬行為組織開展專項清理整治,進一步加大巡查力度,加強文明養犬教育引導,增強群眾文明養犬意識。
截至目前,成都金牛公安已先后為群眾辦理電子犬證34833個,配合有關部門收容、安置流浪犬75只。在8月1日第一次清查整治行動中,現場責令改正攜犬出戶不牽繩、攜帶犬只進入公共場所或公共綠地等不文明、不規范養犬行為132人次;對未及時自覺清除犬只排泄物,教育犬主7次;在道路、小區、廣場等公共區域清除犬糞19處;督促完成電子犬證補辦25個。
行動中,轄區派出所結合前期工作情況,走進商鋪、小區、廣場等位置開展宣講,在各社區分散設置宣傳點開展走訪宣傳。由分局治安科牽頭,對轄區不文明、不規范養犬行為較為突出的綠地公園、城市商圈及部分小區院落進行了重點專項巡查整治。
下一步,分局還將繼續加大對攜犬出戶不牽繩、攜帶犬只進入公共場所或公共綠地、不自覺清除犬只排泄物等不文明、不規范養犬行為的清理整治力度。
警方提示: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攜帶犬只出戶的,應當按照規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繩等措施,防止犬只傷人、疫病傳播。
2、根據《成都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之規定養犬人應當對犬只拴養或者圈養,妥善管理犬只。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強制收容犬只。
3、根據《成都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四)款、第四十二條之規定,養犬人攜犬出戶,應當對犬只糞便及時清除。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4、根據《成都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四十一條之規定,犬吠影響他人正常生活時,養犬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強制收容犬只。
紅星新聞記者 張肇婷 實習生 趙云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