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在兒子沒有經濟能力的情況下,父母出資為他買房,而當母親去世后,兒子卻以自己經濟困難為由起訴父親要求搬離,這合理嗎?8月18日,紅星新聞記者從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就“斷”了這樣一起特殊的“家務事”。

  父母出資為兒買房

  后兒子以還債為由要求父親搬走

  小宋是宋伯釋(化名)及其妻子的獨生子,1999年,年僅20歲的小宋在父母的資助下購買了總價為11萬余元的房屋一套,并在2002年完成所有權登記。之后小宋便與父母共同居住在該房屋內,直到他于2009年新購了一套位于成都雙流區的房屋后搬離。

  2016年,小宋母親去世,父親之后一直居住在該房屋內。然而,從幾年前開始,小宋就以自己無固定工作、需償還銀行貸款、撫養子女經濟壓力大、要對該房屋進行處分等為理由,要求父親騰退并返還該房屋,與父親協商未果后,他竟將父親告上法庭要求其搬走。

  在法庭上小宋表示,這套房子并非父母贈與、繼承或實際由父母出資購買登記于自己名下等方式取得的,在購房時也沒有與父母就該房屋達成任何約定,因此該財產與父親無關,是他單獨所有的合法財產。

  母親去世后,父親與他人居住在這套房子里,還將門鎖更換,父親的這些舉動是他想與他人長期強占這套房屋,這嚴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權益。對此,父親宋伯釋則表示,當初他和妻子退休后,就到成都與兒子一起生活,并在2002年由他們出資購買了該房屋,當時兒子剛參加工作,根本無錢購房。除了對購房進行資助外,自己已在這套房子里居住了近20年,且自己在成都也沒有其他的房產,小宋又是獨子,搬走后居無定所,因此他不同意搬離。

  法院駁回:對老人的贍養、扶助義務,不因有債務而免除

  在小宋向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起訴后,通過梳理案情,主審法官劉小瓊認為,雖然該房屋登記于小宋名下,其享有房屋的所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條“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的規定,小宋可以請求返還原物,但前提是他人無權占有該不動產。

  但該案中,原被告雙方是父子關系,依照民法典規定,小宋對父親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義務,該義務不因其負有債務、需要撫養子女等理由而免除。目前父親年事已高,在本市已生活多年,也沒有其他住房,而小宋名下有多套住房,于法于情,都應為父親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

  此外,當年宋伯釋為兒子購房提供了資助,小宋雖然是房屋的所有權人,但民法典規定權利的行使不得有礙公序良俗。且小宋目前尚有位于雙流區的房屋居住,宋伯釋居住生活在案涉房屋內并不會導致小宋及家人無房居住,因此他要求父親騰退并返還房屋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也不符合情理,更有悖于中華民族傳統孝道美德,最終法院駁回了小宋要求父親搬離房屋的訴訟請求。

  據了解,一審判決后,小宋未再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紅星新聞記者 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