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建議
如存在安全隱患 開發商和物業有整改義務
四川發現律師事務所律師陸元輝說,從地方立法來看,目前僅有上海等三個地方專門針對住宅小區的電動車停放場所、設計、充電規范提出規定,例如《上海市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停車充電場所建設導則(試行)》就規定了新建或既有小區的電動自行車庫的比例、位置、建設等詳細要求。在四川省沒有相關規定的情況下,一般而言不應認為開發商對此應對居民承擔此方面的義務。
但需要注意,如果當前的亂停亂放涉及占用消防通道、妨礙通行、存在消防、安全隱患等情況的,物業管理方(開發商或物業公司),對此就有整改的義務了。這時候包括三方面的責任,一方面是相關行政機關對物業公司的行政管理,例如消防主管機關因物業違反消防規定要求進行整改,甚至處罰,具體可參考《公安部關于規范電動車停放充電加強火災防范的通告》《成都市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消防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一方面是行業懲戒責任,例如去年因電動車失火造成事故,成都市物業管理協會去年《關于進一步加強物業服務區域電動車停放充電管理的緊急通知》要求物業要規范停放、加強管理;再一方面是業主可以基于與開發商或物業的合同,要求物業履行保障通行和安全的合同義務。
“當然,如果所涉小區已經有業主委員會,可以通過業主表決的方式,對小區內的電動自行車的停放位置、規范等形成有效的表決,物業公司及所有業主應該遵守業主依法表決生效的物業規約,否則,應依法承擔責任。”陸元輝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