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宋瀟

  新能源汽車安裝充電樁問題,向來糾紛頻發。8月24日,記者從成都高新法院獲悉,近日,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充電樁安裝引起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成都某小區業主聶某和物業公司因為安裝充電樁一事,引發糾紛,物業公司以小區電容量有限、存在安全隱患等為由,拒絕業主安裝,一怒之下,聶某將物業公司起訴至法院。法院最終判決支持業主的訴求,可以安裝充電樁。

  新能源汽車如何安裝充電樁?

  小區業主和物業鬧上法庭

  2022年3月7日,聶某購買了一輛新能源汽車。當天,聶某告知其所在小區的物業公司想要在其自有車位上安裝自用充電樁,并找物業公司出具《安裝充電樁同意書》。

  但物業公司拒絕出具同意書。聶某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將物業起訴至法院,要求物業公司出具同意在自有車位上安裝新能源汽車自用充電樁的證明。

  物業公司則認為:一是小區電容量有限,安裝充電樁需占用小區公共資源,是否同意應由全體業主共同表決,出具前述證明已超出物業公司權限。二是由于對充電樁相關設施設備、變壓器等的巡查維護超出了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范圍,會增加物業公司的人力、物力成本,聶某需要額外交納服務費5000元,否則物業公司不能協助其安裝自用充電樁;三是新能源汽車充電樁存在安全隱患。

  雙方爭執不下,這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也備受關注。

  法院:物業公司應對業主安裝充電樁提供必要協助

  高新法院經審理認為,聶某在其自有車位安裝自用充電樁屬于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為提升專有部分使用價值、對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不屬于需要小區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

  國家有關部委、成都市相關部門均發文要求物業服務企業在充電設施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對業主在自有車位上安裝自用充電樁的申請,物業公司原則上應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協助。物業公司未經專業機構認定,物業公司不得主觀地以電力容量、安全隱患等理由拒絕業主安裝充電樁。

  此外,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護及安全保障義務原本就是物業公司應盡的法定或約定義務。在雙方當事人未自愿達成增值服務協議的情況下,物業公司無權將業主需向其交納額外服務費作為出具同意安裝證明的前提條件。

  高新法院一審判決,該小區物業公司向聶某出具同意在自有停車位上安裝新能源汽車自用充電樁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