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張明海

  近日,網友王先生通過四川日報全媒體問政四川平臺和民情熱線(028-86968696)反映:拿到新房后想對陽臺進行封窗,但物業不同意。“我自家的陽臺還能不自己規劃布局嗎?”王先生提出了質疑。

  遇到“陽臺封窗”困擾的,不僅僅是王先生所在的小區。近日,相繼有多個小區業主都在問政四川上留言,紛紛咨詢陽臺封窗的問題。那么,業主是否可以進行陽臺封窗?如果可以,應該怎么封窗?記者進行了采訪。

資料圖資料圖

  業主困擾:

  為小孩安全想封陽臺 但物業不同意認為影響美觀

  記者聯系上王先生了解情況。今年5月21日,王先生收到位于成都市寧波路西段的新房,拿到新房后準備開始裝修,并對陽臺進行封窗。“我們小區陽臺挺大的,有1.5米寬、6米長,但高度只有1米多一點,對小孩子來說有安全隱患。同時,附近的工地比較多,不封窗,粉塵會經常飄進來。”王先生說。

  王先生告訴記者,和他一樣想法的業主不在少數,他們一起向物業提出申請,表示可以進行“統一標準”下的封窗,但物業仍然以“影響外立面的美觀”為由予以拒絕。

  律師分析:

  物業無權阻止業主對陽臺封窗 法院曾有判例

  那么, 業主有沒有權利對陽臺進行封窗呢?

  記者采訪了四川瀛領禾石律師事務所王渤律師。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業主有對陽臺進行封窗的權利”,以“成都綠城誠園封窗糾紛”為例,成都中院判定陽臺屬于專有部分,物業是無權阻止業主對陽臺等專有部分進行封窗的。

  陽臺為何屬于專有部分?王渤介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以及《住宅建筑設計規范》的相關規定,住宅的陽臺應屬于建筑物的專有部分,而不是共有部分。

  王渤說,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條“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之規定,既然是專有部分,業主就有權利進行封窗。

  專家解讀:

  對陽臺封窗不能“亂封” 要遵循這些原則

  ·業主對房子陽臺等部位封窗,應該遵循哪些原則?

  新版《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起草組成員、四川省住建廳物業管理專家伍三明介紹,業主可以對房屋陽臺等部位封窗裝飾,但應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遵循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約定的情況下,根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 第 110 號)第13條、第16條規定,先向物業服務企業申報登記,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后進行。

  ·如何封窗,可以隨便進行“個性化”的封窗嗎?

  對此,伍三明認為,業主應當遵循小區統一的陽臺封裝樣式、顏色等要求進行封窗,不影響小區外立面整體效果及小區品質,“若不統一采取行動,將對房屋外立面產生了較大破壞,很不美觀,最終會影響小區品質與房價”。

  更重要的是安全問題。

  “業主有主張封窗的權利,但不能‘亂封窗’。”王渤說,《民法典》雖然規定了業主對陽臺等建筑物專有部分的權利,但其但書條款(又稱但書,是法律條文中的一種特定句式,是對前文所作規定的轉折、例外、限制、補充或附加條件的文字)也明確指出:“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另外,《室內住宅裝飾裝修管理辦法》也明令禁止未經當地規劃部門批準“搭建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改變住宅外立面”等。

  “比如,在封窗時,直接把陽臺墻面打掉、直接安裝落地窗的行為,就屬于危及建筑物安全。陽臺墻面屬于建筑物的外立面,未經批準不得改變。”伍三明舉例說,如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后判決的一則關于封閉陽臺的案例——成都RH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訴王某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省高院維持了一審法院判決,業主王某需拆除在陽臺上安裝的落地玻璃窗,恢復陽臺原狀。

  那網友王先生等人可以怎樣主張自己的權益呢?王渤建議,王先生可與物業進行充分協商、達成一致,在不影響安全和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情況下,進行統一風格標準的陽臺封窗。若協商不成,王先生也可通過法律途徑向法院起訴,來主張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