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張庭銘
9月23日,成都鐵路運輸第二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趙某某、辛某某破壞自然保護地罪一案。據了解,本案是大熊貓國家公園四川片區首例以破壞自然保護地罪追究破壞生態環境犯罪行為的案件。
通過開庭審理,成都鐵路運輸第二法院認為趙某某、辛某某為盜采盜賣礦石,嚴重破壞大熊貓國家公園核心保護區生態環境并引發地質災害造成人員傷亡,符合破壞自然保護地罪的構成,后果嚴重、情節惡劣。法院當庭判決判處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兩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判處辛某某有期徒刑兩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宣判后,二被告人均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提起上訴。
為何該案后果嚴重、情節惡劣?
9000多平方米的生態環境受到影響并造成人員傷亡
經審理查明,本案案發地“老槽溝”礦區位于大熊貓國家公園核心保護區。該礦區已于2017年12月根據大熊貓國家公園規劃要求依法予以封閉并施行自然生態恢復。
2020年8月,被告人趙某某、辛某某和馮某(已死亡)共同商議到“老槽溝”礦區內盜取鉛鋅礦石。為便于進入“老槽溝”礦區,三人雇人將用于封堵國家公園核心區入口的石頭破碎,并硬化路面,強行打通進入核心區的通道。其后,三人先后將發電機、電鎬、電線、礦燈等物品搬入“老槽溝”礦區,并在礦洞內用電鎬、鏨子等盜采礦石約15天,鑿獲礦石約40噸。2020年11月,辛某某、馮某用電鎬鑿礦時引發礦洞垮塌,馮某當場死亡、辛某某受重傷。
2021年8月至9月,被告人趙某某、辛某某先后帶領其他人員到“老槽溝”礦區查看、盜運鉛鋅礦石。期間,前述人員在大熊貓國家公園四川片區核心區內強行打開礦洞;放任人員、騾馬在核心保護區內反復踩踏、盜運礦石;隨意棄置廢棄物及生活垃圾。
經鑒定,“老槽溝”礦洞內遺留的袋裝鉛鋅礦石重30472.02kg,價值106652元。經專家認定,辛某某、趙某某等人的行為對國家公園四川片區核心區自然資源鉛鋅礦造成直接破壞;盜采活動對采礦區域的野生動物棲息地、植被以及地質結構造成影響,可能導致以大熊貓為代表的野生動物遠離該區域。辛某某、趙某某兩人的行為導致大熊貓國家公園核心區生態系統局部受損,估算造成的生態環境影響范圍到達9190.64平方米。
成都鐵路運輸第二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被告人辛某某、趙某某為盜采礦石,明知事發地在大熊貓國家公園核心區范圍內,仍實施破碎國家公園入口擋路石、硬化路面,私自開啟礦洞,放任人員、騾馬在核心保護區內反復踐踏,肆意盜采、盜運礦石等行為,嚴重破壞大熊貓國家公園核心保護區生態環境并造成人員傷亡,后果嚴重、情節惡劣,其行為應以破壞自然保護地罪定罪處罰。故,做出上述判決。
非法盜運礦石為何不是非法采礦罪?
情節嚴重應以破壞自然保護地罪處罰
非法盜運礦石為何不是定非法采礦罪?該案審判長成都鐵路運輸第二法院副院長周冀介紹,辛某某、趙某某的行為既侵犯了破壞自然保護地罪的法益,又侵犯了非法采礦罪的法益,構成想象競合,應擇一重罪——破壞自然保護地罪進行處理。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刑法增加第三百四十二條之一破壞自然保護地罪。按照破壞自然保護地罪規定,違反自然保護地管理法規,在國家公園、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進行開墾、開發活動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本案中辛某某、趙某某的行為,同時符合非法采礦罪的情節嚴重情況和破壞自然保護地罪的情節?!?周冀告訴記者,根據刑法規定構成非法采礦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構成破壞自然保護地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周冀進一步介紹,與非法采礦罪情節嚴重這一檔的量刑相比,破壞自然保護地罪屬于重罪,應依照處罰較重的破壞自然保護地罪進行定罪。另外,本案被告人還存在違法進入核心區、破壞國家公園生態環境、引發地質災害、造成人員傷亡等環境破壞行為及后果,非法采礦罪無法覆蓋完全?!熬C上,我們以破壞自然保護地罪對二被告人進行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