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顧客的要求,經理也表示無法滿足,希望按原有方案解決。但最后雙方并未達成一致,加上對方沒有留下聯系方式,至今暫未處理。
崔先生表示,此事發生后,店方內部進行了自我整改,加強了食品衛生方面的管理。另外,相關部門也前來進行了調查,目前正在調查中。
對于商家的說法,魯先生回應,當時自己表達了要舉報的意思,對方并沒有反駁,也不予解決,無奈之下,他才表明了自己的“身份”。在他看來,無論自己是什么“身份”,食材里吃出了活蟲,就是商家的食品安全方面出了問題,違反了相關規定。而他要求賠償,主要是希望能讓商家得到警醒,注意食品安全。
律師:
若情況屬實,顧客可要求相應賠償
如果遇到類似情況,顧客是否可以提出賠償要求呢?多少賠償金額才合理?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郭剛律師就此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34條、第148條的規定,若魯先生所稱吃到蟲子經查屬實,則商家違反了禁止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強制性規定。魯先生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
另外,魯先生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綜上,郭剛律師認為,商家應積極主動就此進行協商處理,若處理未果形成訴訟,商家將面臨經濟賠償和聲譽損失的雙重風險。
四川一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師則對此表示,如果消費者所述屬實,且有相應證據的支持,可認定“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從消費者的講述和證據以及商家的自認來看,雙方對菜品中發現活蟲沒有爭議,且不屬于“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同時,該消費者在商家處消費的金額即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價款為376元,因此,消費者向商家主張賠償1000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若商家與消費者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那么消費者可以拒絕前述方案,而要求商家以現金賠償。當然,鑒于本次爭端事由簡單清晰,同時餐飲行業如今經營較為不易的現實,建議雙方各讓一步,從而友好協商解決此次爭端。
紅星新聞記者 張肇婷 圖據受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