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成都市政府官網連發三文,針對成都市屬國有企業融資及擔保、投資,和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發布了相關監督管理辦法。其分別為,《成都市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實施辦法》《成都市屬國有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和《成都市屬國有企業融資及擔保監督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嚴禁以任何形式為地方政府及其部門舉借債務

  《成都市屬國有企業融資及擔保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提到,為建立完善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進一步規范市屬國有企業融資及擔保活動,成都市國資委重新制定了該辦法。

  紅星新聞注意到,《辦法》的權責邊界更加清晰,比如進一步厘清了成都市國資委、市屬國有企業在融資及擔保活動中的職能職責——

  成都市國資委按照以管資本為主的原則,以強化監管、防范風險為重點,對市屬國有企業融資及擔保活動實施全方面全過程監管。

  成都市屬國有企業是融資及擔保活動的決策主體、執行主體和責任主體,應當著力提升本企業融資及擔保活動組織實施和風險管控水平。

  在監督管理和融資監督方面,《辦法》新增了多項規定——

  比如,嚴禁以任何形式為地方政府及其部門舉借債務,或以任何形式產生以政府財政收入作為還款來源、增加政府隱性負債的融資行為;嚴禁利用沒有收益的公益性資產、不具有合法合規產權的經營性資產開展抵(質)押貸款或發行信托、債券和資產證券化產品等各類金融產品融資。

  《辦法》還明確了成都市屬國有企業要合理確定擔保規模,防范企業超擔保能力提供擔保。擔保規模按照實際提供的擔保余額統計。

  提出6項禁止類投資項目

  在市屬國企投資方面,成都市國資委重新制定了《成都市屬國有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其中明確了成都市政府、市國資委、市屬國有企業在市屬國有企業投資監管中的職能職責——

  成都市政府研究決定頂層制度設計、年度投資計劃、全市性重大投資項目等事項,并研究審查市屬企業一些特別監管類投資項目,比如單項投資額超過1億美元的境外主業投資項目等。

  成都市國資委按照以管資本為主的原則,對市屬國有企業投資活動實施全程全面監管。

  成都市屬國有企業是投資項目的決策主體、執行主體和責任主體,依法自主經營并承擔相應責任。

  另外,還明確了成都市屬國有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其中提出了6項禁止類投資項目,包括不符合國家、四川省及成都市產業政策的投資項目;不符合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安全生產、資金來源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項目;不符合市屬企業發展戰略規劃的投資項目等。

  加強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事項的監督管理

  《成都市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中提到,為進一步加強成都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事項的監督管理,推動企業國有資產規范運作、國有資源市場化配置、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成都市國資委重新制定了該實施辦法。

  《實施辦法》明確將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事項的審批權限劃分為國家出資企業、國資監管機構、政府三個層級。具體而言,將成辦發〔2020〕35號文規定的由市國資委審核后報成都市委市政府審定的事項根據重大程度進一步分為兩類,一類由市國資委審核后報市政府審定,一類由成都市國資委在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后直接下達批復。

  《實施辦法》還提到,國有股東為市屬國有企業的,由國有股東經過內部決策程序后逐級報成都市國資委,成都市國資委在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后,屬于《實施辦法》規定所涉事項范圍的,由成都市國資委報市政府審定,成都市政府審定同意后由市國資委下達書面批復;其他事項由成都市國資委直接下達書面批復。

  國有股東為區(市)縣所屬國有企業的,國有股東經過內部決策程序后逐級將有關事項報區(市)縣政府(管委會)審核,區(市)縣政府(管委會)出具相關同意意見后,由區(市)縣國資監管機構將有關事項報成都市國資委。成都市國資委在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后,屬于《實施辦法》規定所涉事項范圍的,由市國資委報市政府審定,市政府審定同意后由市國資委下達書面批復;其他事項由成都市國資委直接下達書面批復。

  紅星新聞記者 鄒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