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 實習生 黎愛蘭

  過了保修期,發現工程質量存在問題,還能要求對方承擔有關責任嗎?10月27日,記者從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法院獲悉一起案例:成都雙流區的A公司委托B公司進行工程施工,完工交付6年后,A公司發現這項工程不符合約定的質量標準,于是,要求B公司承擔有關責任,B公司以過了保修期為由拒絕擔責,雙方對簿公堂。法院審理后判決,施工方應承擔相關責任。

  工程完工6年后發現質量問題

  對方拒絕擔責被訴至法庭

  2011年12月,A公司與B公司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約定B公司負責A公司的某項工程施工,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工程內容、質量標準、工程設計圖、質保期等,并約定材料和工程設備由B公司負責采購。同月,B公司將該工程分包給C公司。同年,C公司委托D公司承擔該工程中欄桿采購及安裝分部工程。2012年工程完工,經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2018年,在該工程審計過程中,發現欄桿存在嚴重損壞、脫落現象,不符合約定的質量標準,涉及金額82萬余元。隨后,A公司多次與B公司交涉要求改建或修復全部欄桿,并要求C公司對工程質量問題承擔連帶責任。因雙方協商無果,A公司遂將B公司、C公司訴至雙流法院,要求其按工程設計要求返工改建或修復欄桿,或者支付改建修復費用。

  工程質量瑕疵自交付前就客觀存在

  涉案公司應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屬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相關規定,施工單位交付的建設工程應符合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及驗收標準。建設工程實際存在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案涉工程項目存在的內在質量瑕疵自施工之始,工程交付之前就客觀存在。B公司應當對工程質量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此外,雙方合同也約定,承包人應對其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負責,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等,否則構成違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C公司作為案涉工程的分包人應當與B公司共同承擔案涉工程的修復費用且相互承擔連帶責任。

  因案涉工程經驗收合格后即已交付使用至今已近十年的客觀實際,依照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以及損益相抵等原則,酌情確定B公司、C公司承擔57萬余元的改建修復費用。

  法官提示:

  工程質量瑕疵擔保責任不隨質保期屆滿停止

  法官介紹,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建設單位與施工方往往會約定工程質量保修期,在保修期內如果出現保修范圍內的質量問題,施工方應進行無條件維修。但不可將保修期等同于工程質量瑕疵擔保責任期限,二者是競合關系。

  如果像本案情況一樣,由于施工方偷工減料、未按合同約定和質量標準施工等原因造成的質量問題,即便保修期已屆滿,施工方也應承擔工程質量瑕疵擔保責任。

  工程質量瑕疵擔保責任不會隨質保期屆滿而停止,建筑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偷工減料、貪圖利益的行為終會付出代價,切莫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