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宋瀟
網戀對象的詐騙方式是什么樣的?10月31日,記者從成都高新法院獲悉,日前在高新法院發布的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犯罪案件五大典型案例中,一起用網絡戀愛騙取財物的案情引發關注。
2020年7月,被告人艾某、陳某、王某經商議后共謀利用網絡戀愛騙取被害人財物,后租下位于成都東部新區某街道的住宅作為機房,又招聘多名業務員在“探探”“陌陌”等網絡平臺結交陌生男性并添加微信或 QQ好友,以談戀愛的名義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誘騙被害人在黃某(另案處理)經營的淘寶網店內購買禮物贈送給“網戀對象”(即業務員),或以其他理由誘騙被害人直接向“網戀對象”(即業務員)進行網絡轉賬或支付。
被害人在淘寶網店為業務員購買禮物的錢款直接進入黃某賬戶,不產生實際發貨,由黃某按照約定的分成比例將錢款轉給王某;艾某、王某將詐騙所得錢款按照約定的分成比例向業務員支付工資后,剩余錢款由艾某與陳某、王某平分。
至案發前,被告人艾某、陳某、王某通過上述方式分別詐騙被害人翟某1785元、朱某1178元、張某1324元。2020年9月29日,民警在開展入戶調查時發現該機房,現場擋獲被告人王某等人,現場查獲電腦主機、手機等物品并依法予以扣押;同日,民警在四川省德陽市旌陽區一工地內將被告人陳某擋獲;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艾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2021年1月15日,被告人王某向公安機關退繳了4287元用于退賠被害人的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艾某、陳某、王某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判處艾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判處陳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判令扣押在案的電腦主機、電腦顯示器、手機予以沒收;判令王某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分別向被害人退賠。一審宣判后艾某、陳某、王某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