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鐘曉璐 實習生 黎愛蘭

  “雙十一”的促銷手段越來越多,定金、尾款、滿減、優惠券,讓消費者看得眼花繚亂。

  近日,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法院公布了三個典型案例,法官通過講述相關法律知識帶你避坑。

  區分“定金”與“訂金” 謹慎消費

  陳某在某平臺上看中一件外套,因優惠力度大,便先預付了99元的定金,但過了幾天后,陳某不想購買網上那件衣服了,想要找商家退定金,但詢問客服后卻被告知參與預售的定金不能退還。

  在各種網絡平臺上,商品預售時間越來越提前,不少商家采用“定金+尾款”的銷售模式,在支付定金后不想要這款商品或無力支付尾款,卻被商家告知定金無法退還。

  法官提示,根據《民法典》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所以,“定金”和“訂金”是不同的,“訂金”僅具有補償性是可以退還的,但“定金”是補償性兼具懲罰性,不可退還。

  因此,在考慮預售貨物時一定要想清楚再支付定金。那是否意味著支付定金后就無法返還了呢?也不盡然,消費者可在支付尾款后選擇七天無理由退貨,定做、鮮活易腐等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的商品除外,運費也需消費者自行承擔。

  警惕先漲價再降價的消費陷阱

  如果發現心儀的商品先漲價后降價,甚至比平時價格還高,怎么處理呢?

  王某在某網購平臺上購買了一臺相機,收到貨后他才想到既然臨近“雙十一”,肯定會更加優惠,因此拒收該相機,王某準備在“雙十一”時再購買。

  但在“雙十一”下單時,他發現該相機標價提高了600元之后再進行降價銷售,實際價格比“雙十一”促銷前七日的最低成交價更高。

  法官認為,該平臺既虛構價格又虛構優惠力度,構成價格欺詐,因此根據平臺的優惠程度以及王某的損失情況判決平臺賠付6000元。

  2022年7月1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該規定指出,價格欺詐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

  金牛法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庭提示,提前關注心儀商品的價格,警惕先漲價再降價的消費陷阱。在“雙十一”購物節期間,應擦亮雙眼,面對復雜的優惠規則,應仔細閱讀平臺和商家的優惠細則,先詢問清楚再下單。如果發現價格有誤,應保留證據,如截圖等,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貴重物品收到貨一年內及時驗真偽

  在金牛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袁某因工作長期在國外出差,在國外認識張某,張某稱其能代購正版愛馬仕手提包,袁某委托張某代買。2017年12月,張某將購買的價值81500元的“愛馬仕”包包及其所有配件、發票等整套東西全部交付給袁某。2020年,袁某經鑒定后確認張某所代購的“愛馬仕”手提包為仿品。2021年1月袁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案涉買賣合同,張某退還已支付的價款。法院認為,袁某在收到手提包時應當及時檢驗并在合理期限提出異議,而袁某對手提包占有使用多年也未曾提出質疑則視為張某交付的手提包質量符合約定。最終,法院判決張某無需退還81500元。

  法官提示,尤其是在購買貴重物品時,應及時檢驗商品質量,以免錯失維權時機。根據《民法典》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因此,應當在收到貨物之日起一年內對其質量進行查驗檢查,一年內不對質量問題提出質疑的,將被法院認定解除權超過法定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