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于婷

  隨著人臉識別、刷臉支付等技術的普及,許多人都感受到了科技的進步給生活帶來的便利。但是與此同時,相關技術帶來的個人隱私泄露、侵權等事件也屢見不鮮。日前,錦江法院在審理一起商品房委托代理銷售合同糾紛一案中,就發現某置業公司在委托某銷售公司出售房地產項目時存在相關違規行為。

  據了解,這一置業公司為了辨識銷售公司所推介的購房人是否首次到訪售樓部,在售樓部安裝人臉識別攝像頭,并在庭審中舉示了大量購房人的高清頭像抓取照片。置業公司、銷售公司均向法院明確告知,未將售樓部現場安裝該裝置的情況告知到訪購房人。

  針對該情況,錦江法院向置業公司發送司法建議,一是規范行為,杜絕未經允許私自安裝具有人臉抓拍功能設施設備的行為,杜絕設備運行后不張貼相關告知標語的行為。二是開展自查,將已通過違法方式取得的個人生物識別信息進行刪除或格式化處理。

  該建議發出后,置業公司復函表示,已深刻意識到問題嚴重性和其行為的違法性,已在公司內部開展全面整治,禁止各項目銷售現場安裝人臉識別攝像頭。同時,將開展法律風險警示宣傳培訓,加強法治學習。

  轄區內眾多企業也紛紛承諾,將采用店堂明示等方式在入口位置明確告知到訪購房人,售樓處存在人臉識別或生物信息采集系統,會對購房人個人信息進行收集,以便購房人清楚知悉售樓場所的智能化系統可能獲取其個人信息。同時告知到訪購房人設置智能化系統的真實用途,將其簽署知情且同意的意見書嵌入看房、購房流程,在征得購房人書面同意后,合理收集、使用購房人的人臉等生物信息,且保證收集用途,防止個人信息泄露。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立法措辭在原則性問題上并未給違法收集和濫用公民個人信息留下絲毫余地,法律要求信息收集者不僅要“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而且必須“經被收集者同意”。而《信息安全技術個人信息安全規范》更是詳盡提出“單獨告知”和“明示同意”兩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