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于婷

  網購假冒“收藏品”,稱只要從他們手上買下這些“收藏品”,轉身就可以通過合作拍賣平臺變現,一買一賣之間,就能獲取巨額收益。就這樣,不少老年人掉入了這個“陷阱”。11月16日,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李某、羅某、王某等23人犯罪案件進行公開宣判,23名被告人因犯詐騙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至十二年不等,并處罰金。

  李某等人的騙局,要從2013年說起。當時,李某出資成立了多家公司,隨后,由他本人擔任店長,又聘請王某任人事部經理,寸某等為銷售部經理,黃某、林某等任銷售主管,胡某、鄧某等系銷售人員,并通過網絡平臺招募羅某等多名員工。

  詐騙團隊組建完成后,李某先以低價購進50余種“收藏品”,甚至假冒產品為道具商品,利用公司以“收藏品”為名對外高價售賣。售賣過程中,他們還公開虛構“收藏品”增值空間巨大,可通過合作的拍賣公司拍賣變現。老年人成為了他們的主要售賣對象,紛紛相信了他們所說的話,造成了巨額損失。

  李某通過成立的多家公司,采用欺騙手法長期、大量售賣“收藏品”。經司法審計共計700余名被害人購買,合計金額超過6000萬元。案發后,各被告人均退賠各自違法所得,扣押、凍結在案的贓款3000余萬元、房產車輛若干,可用于退賠被害人。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等23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授意、鼓勵、默許公司員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老年人財產,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且犯罪數額特別巨大。公訴機關指控李某等23名被告人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系共同犯罪,李某找尋貨源、設立公司、招聘員工、掌控資金,系犯意提起者、人員組織者、詐騙資金占有支配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組織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羅某、寸某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雖同為從犯,但各被告人職務不同、參與犯罪時間不同、開票金額不同,應根據以上因素衡量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別量處罪責刑相適應的刑罰。

  法院根據23名被告人各自的犯罪事實、退贓情況、認罪悔罪態度,以及本案損失大量挽回的情況綜合評判后,依法作出判決,23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至十二年不等,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