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 實習生 黎愛蘭
開著租來的網約車發生事故,不屬于保險公司賠付范圍的損失,應由誰承擔?11月18日,記者從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案例,一男子與某網約車公司簽訂承攬合同,在駕駛過程中發生事故,法院經審理后認定該男子與網約車公司屬于雇傭關系,最終該網約車公司承擔保險公司賠付范圍外的賠償。
男子駕駛網約車出車禍致人受傷
保險之外的責任誰承擔?
A公司成立于2016年2月,經營范圍包括“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汽車租賃”,該公司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的平臺為“某出行”APP。
2020年9月,周某某在A公司租了一輛小型轎車從事網約車運營業務,并與A公司簽訂《承攬服務協議》《車輛使用協議書》等,約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車輛使用期限等內容,且該車在某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保險金額為50萬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附加不計免賠。
同年10月,周某某在行駛中與敬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致車輛受損,敬某某受傷。交警部門認定,周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敬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案發后,敬某某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治療期間共產生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共計12萬余元,其中,某某保險公司墊付醫療費4萬余元。出院時,醫囑載明,敬某某后續醫療費用尚需3萬元左右。后敬某某又自費通過鑒定中心鑒定其傷殘程度為9級、10級。
這一次的事故,經過公安機關認定,駕駛員周某某承擔全部責任。又因案涉車輛買了保險,因此傷者的損失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超出部分由該保險公司根據商業保險合同約定承擔。
那么,保險合同之外的責任應由誰來承擔?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法院:網約車公司和駕駛員屬雇傭關系
公司應擔責
法院介紹,本案爭議焦點在于不屬于某某保險公司賠付范圍的損失,應由誰承擔的問題,即周某某與A公司之間系雇傭關系還是承攬關系。
本案中,A公司作為具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資質的公司,其與周某某訂立合同的目的獲得運營收益。
根據雙方簽訂的《承攬服務協議》《車輛使用協議書》,周某某從事網約車運營業務,并非單純向A公司租用車輛并交付勞動成果(運營收益),在服務紀律、操作規范、服務流程、服務標準等方面,均受到A公司的監督、指導和考核,且在經營范圍、服務對象選擇方面亦無自主權,更不能將“某出行”指派的訂單交由他人完成。
雙方雖未直接約定周某某的工作時間,但A公司通過在《車輛使用協議書》約定在“某出行”平臺月度運營實收訂單金額最低限額的方式,實現對周某某工作時間的管理。
因此,結合周某某工作地點、工作內容、工作時長、工作時間、報酬支付等實際情況,法院認為,周某某與A公司符合雇傭關系的認定標準。故不屬于某某保險公司賠付范圍的損失,應由A公司承擔。
//普法小知識//
承攬關系與雇傭關系
法官提示,雇傭關系中,雇主與雇員之間地位是不平等的,雇員在雇主控制、支配下工作;承攬關系中,定作人和承攬人之間是平等的,承攬人獨立開展工作。
雇傭關系中由雇主向雇員提供各種勞動條件,承攬關系中工作場地、生產條件一般由承攬人負責提供。
雇傭關系中報酬多按固定的時間間隔發放,承攬關系多按完成工作成果的情況一次性或階段性支付。雇傭關系中行為多為連續性,承攬關系中行為多體現為一次性。
如上述案件,雙方簽訂《承攬服務協議》約定,周某某在工作中應當嚴格遵守A公司制定的相關要求和規則,包括服務紀律、操作規范、服務流程、服務標準、安全程序等,周某某并不能獨立開展網約車相關業務,周某某的工作受A公司控制和支配,雙方地位并不平等。并且案涉車輛由A公司提供,接單區域和行駛范圍由A公司確定,A公司按月進行考核和結算周某某的勞務報酬。同時,雙方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為一年,亦不屬于一次性交付勞動成果的情形,故A公司應承擔案涉交通事故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