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宋瀟
從2018年起,我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明確由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承擔賠償責任,修復受損生態環境。
12月1日,記者從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獲悉,近日,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針對“任某某非法獵殺紅腹角雉、中華斑羚”生態損害賠償案件,依法裁定確認成都市公園城市管理局與賠償義務人任某某簽訂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有效。
此案是大熊貓國家公園四川片區環境資源案件集中管轄以來,法院首次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作出司法確認。
2021年12月,任某某在西嶺雪山黑水河自然保護區以單管獵槍為武器,非法獵殺了紅腹角雉2只、中華斑羚1頭,在返家途中被查獲。
經鑒定物種價值為60000元,該案件由西昌鐵路運輸檢察院向成都鐵路運輸第二法院提起公訴。
2022年9月,成都市公園城市管理局作為行政主管部門與任某某就其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進行磋商,與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簽訂了《生態環境損害協議》。該協議確定,任某某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共計60000元。
為保障該協議切實履行到位,成都市公園城市管理局、任某某向本院申請予以司法確認。本院立案受理后,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內容進行了公告,公告期內未收到異議。
法院裁定成都市公園城市管理局與任某某為實現受損生態環境的修復和賠償自愿達成的協議沒有惡意串通、規避法律的行為,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依法裁定雙方達成的《生態環境損害協議》有效。如任某某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任某某委托的訴訟代理人按照協議內容,按時繳納了生態損害賠償金。
據了解,人民法院通過司法確認,賦予磋商協議強制執行力,促進磋商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中的積極作用,引導賠償義務人積極履行生態保護主體責任。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生態環保領域的一項制度創新。
人民法院通過對磋商協議效力進行司法確認,既節約了行政和司法資源,又對促使賠償義務人主動認識錯誤、自愿履行義務有著積極作用。